| |
由於身體障礙的限制,殘疾人游泳比賽的規則以及競賽組織都有相應的特殊規定和服務要求。
賽場協助人員
賽場工作人員只能單獨協助運動員完成出入水動作,而不可進行口頭交流。對於有視覺障礙的運動員按要求可在個人比賽和接力比賽中有一名工作人員對其進行引導。例如:允許其在總裁判長髮出長哨後,發令員發出“各就各位”口令前,由引導員幫助確定方向。全盲運動員比賽過程中接近池壁時,由引導員利用提示棒(竹竿一端綁上海綿)敲擊運動員背部提示。
比賽出發
殘疾人游泳比賽的自由泳、蛙泳、蝶泳和個人混合泳比賽均採用跳臺入水,仰泳和混合泳在水中出發。對殘疾運動員允許的特殊規則有:
(1)在發令員發出長哨後,發出“各就各位”之前,允許有視覺障礙的運動員先確定其方向;
(2)對於保持平衡困難的運動員,允許輔助人員協助在起跳臺上保持平衡。如:扶住手、腿等;
(3)允許運動員在跳臺邊起跳入水;
(4)下肢殘疾的運動員可在起跳臺上採用坐姿;
(5)運動員可在水中出發,但要求在發令員發出出發信號前有一手觸池壁;
(6)如果運動員無法自己觸及池壁,可使用輔助器具,但應經技術代表檢查,確保安全;
(7)S1,S2,S3級運動員在聽到出發命令前,可用器具將腳固定在池壁上,但不允許使用任何推動力;
(8)運動員為聽力殘疾者,允許向運動員傳遞非語言出發信號。
其他特殊規定
比賽按規定出發後,途中競速的特殊規則有:
(1)視力殘疾的運動員在出發或轉身時誤入一條未使用泳道,可允許其在該泳道上完成比賽;如果有必要應要求該運動員回到正確泳道,可在確認運動員的名字後給出語言提示,但不應干擾其他運動員比賽。
(2)蛙泳中對於無法用腳蹬池壁的運動員,允許在開始和轉身時採用不對稱揮臂姿勢;腿部殘疾的運動員,不要求腿在發力時呈外蹬姿勢。
(3)自由泳接力比賽中游蛙泳的運動員:
①相當於或低於S級的SB級運動員可參加自由泳接力比賽使用蛙泳姿勢,但運動員應保持S級;
②高於S級的SB級運動員只能參加高一級的自由泳比賽。
(4)如果視力殘疾者無意中違規影響比賽,裁判員有權判部分運動員重賽;如果是在決賽中,裁判員應判重賽。
(5)視力殘疾的接力隊採用分級分數計分,每個隊員有一定的分級分數,例如:S11隊員為11分,S12隊員為12分等等,4 100米接力賽的4名運動員合計的殘疾總分數不得超過49分。
(6)功能殘疾運動員的接力賽團隊採用分級計分。每個隊員有一定的分級分數,例如S6級隊員為6分,S10級隊員為10分等等。功能殘疾運動員4 50米接力賽的團隊分級分數不得超過20分;4 100米總分不超過34分;盲人組總分不能超過49分。
(來源:《北京殘奧會項目》北京體育大學出版社)
責編:Zhang Y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