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賽運動員的分級
殘奧會田徑項目運動員的分級標準分別由國際斯托克 曼德維爾輪椅運動委員會(ISMWSF)、國際殘疾人體育運動聯合會(ISOD)、國際腦癱人體育運動娛樂協會(CP-ISRA)、國際盲人體育運動協會(IBSA)醫學委員會來制定。對運動員參賽最低標準的限制主要從雙上肢和下肢肌力喪失的程度、關節活動範圍以及其他方面運動功能障礙等因素考慮,這個標準適用於脊髓損傷、腦癱、截肢和其他肢體殘疾的運動員。每一殘疾類別的運動員因其功能障礙程度的差異又分為不同的級別,在表述中的符號F代表田賽,T代表徑賽,數字代表類別和級別,具體如下:
(1)視力障礙運動員
視力障礙運動員無論參加田賽還是徑賽均分為3個級別。11級的運動員雙眼無感光,全盲;12級運動員的視力為從能識別手的形狀到0.03和/或視野小于5 ;13級運動員的視力從0.03以上到0.1和/或視野大於5 小于20 。分級別測試的運動員的眼睛應為最佳已校正的視力。
(2)腦癱運動員
腦癱運動員在田賽和徑賽項目中均分為8個級別,分別為31~38級。其中31~34級別為殘疾程度相對較重的運動員,在比賽時需要使用輪椅;35~38級別的運動員在比賽時不需要使用輪椅。
(3)脊髓損傷運動員按照殘疾程度從重到輕,田賽分為F51~58級,徑賽為T51~54級。
(4)截肢運動員
截肢運動員無論是參加田賽還是徑賽,均分為9個級別,分別參加輪椅和非輪椅組比賽。
(5)其他肢體殘疾運動員,在標準中表示符號為LAF和LAT,參加田賽的運動員共分6個級別,其中LAF1、LAF2、LAF3、LAF4級的一些運動員可以參加輪椅組比賽;徑賽分4個級別,其中LAT1、LAT2級別為輪椅組。
另外,參加徑賽項目和田賽中跳躍項目,以及投擲項目中非投擲上肢殘疾的運動員,如果僅腕關節僵硬或腕關節及手功能障礙,不符合最低參賽標準。
責編:關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