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賽資格
(1)運動員必須年滿14歲;
(2)肘關節伸直最多差20 ,並由分級師在分級卡上註明;
(3)如果運動員上半身有明顯的運動機能損傷,並存在潛在的危險性,則不可以參加舉重比賽;
(4)最低標準,為其它殘疾分類中描述的永久性殘疾。
分級標準
在殘疾人奧運會的競賽組織工作中,對參賽運動員進行醫學功能分級是競賽工作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根據運動員的功能能力進行系統的醫學功能分級,是殘奧會有別於奧運會的一個重要特點。進行醫學功能分級的宗旨在於維護體育的公平競爭原則,提高殘疾人體育運動的競技性和競爭性。通常情況下,在比賽之前和比賽過程中對參賽選手進行醫學功能分級鑒定。
殘疾人舉重的分級如下:
(1)截肢標準
雙或單膝上截肢(A1或A2);雙或單膝下截肢(A3或A4)。
最低標準:經過踝關節截肢,而不是經過足或趾的截肢。
(2)其它殘疾
①下肢運動麻痹,肌力減少20分以上(雙下肢肌力總分100);
②髖關節活動度在60 以內或僵直;
③膝關節伸直差30 或任何位置僵直;
④踝關節僵直;
⑤雙下肢相差7cm;
⑥軀幹:永久性的嚴重的運動障礙或脊柱側彎大於60 (通過X光片測量);
⑦侏儒:身高不超過145cm並有其它殘疾。
(3)腦癱
運動員必須有診斷證明是腦癱,或是非進行性腦損傷造成的先天或後天的運動障礙。如果僅從神經檢查有異常,但無功能障礙不能參加比賽。
責編:張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