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和罰款,成為毛劍卿等人因其毆打他人行為所受的行政處罰,但這並不代表他們所需要承擔的責任已經到此為止。在這起事件中被打的一方,仍有權以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要求毛劍卿等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在這起事件中,根據目前掌握的情況,被打者一方的傷勢應該沒有達到殘廢的程度,因此毛劍卿等人有可能賠償的金額主要包括兩塊,一是被打者在治療過程中所發生的必要費用,具體金額需要提供相應的費用單據來證明;二是如果被打者由於受傷而造成了誤工損失,那麼需要他所在的單位出具相應的誤工證明以及工資證明,然後據此計算出毛劍卿等人需要賠償的金額。
在此類事件中,對於被打者一方,如果希望謀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那麼最有利的談判時機是打人者受到行政處罰之前。如今隨著針對毛劍卿等人的行政處罰正式出臺,未來如果被打者一方提起民事訴訟,除非有證據證明他遭到了毀容或致殘之類的嚴重傷害,否則僅就皮外傷而言,無論醫療費還是誤工費都不會太高。而且此時對於毛劍卿等人一方來説,由於已受到行政處罰,在主觀上不再具有增加賠償以換取對方原諒的動力。因此未來如果發生民事訴訟,被打者一方勝訴可能很大,但賠償金額不會太高。
相關鏈結:
責編:魯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