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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中心官方解釋全文 就于芬獎金髮放詳細説明

 

CCTV.com  2008年11月17日 20:40  進入體育論壇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11月17日電 關於清華大學跳水隊教練員于芬對其獎金髮放提出的質疑,國家體育總局游泳運動管理中心於17日下午舉行新聞發佈會,向公眾進行説明。全文如下:

  一、關於教練員獎金髮放辦法

  原國家體委、人事部于1996年7月3日下發了《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實施辦法》(體人字(1996)314號),其中第三章第十二條規定:“在教練員的培訓成績獎金數額內,要根據培訓該運動員的時間和實際貢獻,具體評發現任主管教練員、輸送教練員和本隊其他有關教練員的獎金。”第五章第二十六條規定:“全國單項運動協會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獎勵實施細則。”原國家體委三司游泳處按照該文件的精神,于1997年3月1日制定了《中國游泳協會關於運動員、教練員獎金分配辦法》,其中第三章第十二條規定:“教練員的培訓獎金分配比例:(一)教練員的培訓獎金15%獎勵未帶運動員的總教練,沒有總教練的隊伍除外。(二)教練員的培訓獎金其餘部分獎勵所帶運動員創造成績時向前推四年的現任教練員和輸送教練員。四年的獎金分配比例按40%、30%、20%、10%向前推,不滿一年的按實足月份計算,每月的獎金按平均值計算。(三)現任教練員包括主教練與助理教練,獎金分配比例為70%與30%,有多名主教練或助理教練的,則根據貢獻大小,共同分享70%或30%。”>>對獎金髮放辦法您有什麼看法?

  隨著1997年的機構改革,國家體育總局游泳運動管理中心正式成立,其後進一步修訂了有關規定,于1999年8月25日制定了《跳水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實施細則》,並向國家體育總局人事司進行了備案。其中規定:“二、教練員獎勵:1、總教練或教練組長獎勵:在教練員獎金總額中提取10%,獎勵未直接培訓運動員的總教練或教練組長。總教練或教練組長所獲獎金數額原則上不超過主管教練的最高獎金數額。2、現任主管教練員、輸送教練員獎勵:現任主管教練員和輸送教練員獎勵在扣除總教練和教練組長獎金後,按運動員出成績時間向前推算四年,分別計算現任主管教練員和輸送教練的獎金比例。在四年的訓練週期內,輸送教練每年的獎金比例分別為40%、30%、20%和10%,訓練時間不滿一年的,按實足月份平均計算。主管教練與助理教練的獎金分配比例為70%與30%,如有多名主管教練或助理教練的,則根據貢獻大小,共同分享70%或30%。”

  對於國家跳水隊領隊的獎金髮放,經我中心主任辦公會討論決定,將其視同總教練進行獎勵,同時也向總局進行了備案。上述條款,就是我中心多年來一直堅持的對獲得國家獎勵的教練員進行獎金分配的根本原則。

  這些規定中,有幾個基本概念:

  第一,國家獎勵是指在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亞運會和亞洲錦標賽以及國家體育總局作為特例的2001年東亞運動會和2001年北京世界大學生運動會上獲得相應名次的運動員和教練員才能得到國家給予的一定獎勵。至於全運會、全國比賽的有關獎勵由各個省市掌握,我中心只負責發放國家獎勵。

  第二,獲得國家獎勵的運動員是個人單獨享有一份獎金,而屬於教練員的一份獎金是由多人共同分享的,比如國家隊總教練或教練組長、國家隊主管教練、國家隊助理教練,有時還有省市隊輸送教練、省市隊助理教練等等。

  第三,“教練員的獎金按照運動員出成績的時間向前推算四年進行計算”。這就是説,只有在這四年之內培訓過該運動員的教練員才能按照每年的比例分享到獎金,而四年以外的教練員是不能享受國家獎勵的。>>您能夠接受上述解釋麼?

  對於上述辦法,我中心在2008年3月14日正式對外公佈,總局監察局于2008年4月2日也向於芬同志當面闡述過,我中心於2008年6月18日再次派出專人到清華大學向其進行了詳細講解。如果于芬同志還有不理解或者不清楚的地方,歡迎向我們提出,我們可以作進一步解答。

  二、關於教練員獲得獎勵的標準

  按照原國家體委、現國家體育總局的有關規定,從199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國家獎勵的冠軍標準是世界錦標賽三萬元、世界盃2.5萬元、亞運會一萬元、亞洲錦標賽0.5萬元;2006年7月1日對獎勵標準做了修訂,國家獎勵的冠軍標準是世界錦標賽8萬元、世界盃8萬元、亞運會三萬元、亞洲錦標賽1.5萬元;期間,2000年悉尼奧運會冠軍的獎勵標準為15萬元,2004年雅典奧運會為20萬元。此外,每個比賽第二名至第八名的獎勵標準依次遞減,有些比賽中非奧項目的獎勵標準還要遞減。上述標準是對運動員的獎勵,如果運動員參加的是單人項目比賽,對教練員的獎金數額與該運動員相同;如果運動員參加的是雙人項目比賽,對教練員的獎金數額則要減半。

  三、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問題

  第一,教練員培訓時間不等同於計算獎金的有效時間。按照前面介紹的有關規定,在運動員出成績之前的四年內培訓過該運動員的時間才是計算獎金的有效時間,其餘培訓時間在計算獎金時不在計算範圍之內。

  第二,特殊情況下,即使在四年的培訓有效時間之內,有些培訓教練員也不等同於計算獎金時的輸送教練員。比如勞麗詩,她是從廣東省跳水隊進入國家隊的,在計算獎金數額時,我們向廣東省運動技術學院跳水中心進行了核實。該中心告知勞麗詩的輸送教練為廣東省教練員,後來到清華大學訓練是該中心與清華大學跳水隊建立了合作培訓方式,係請其代為培養,因此計算獎金時的輸送教練應為廣東省教練員。

  第三,當過國家隊教練員不等同於現任國家隊教練員。按照我國競技體育的體制,國家隊是臨時集訓性質的,集訓人員的工資、人事關係都保留在原單位,只享受國家隊的部分津貼。並且根據集訓任務的不同,每次集訓的人員都有所調整。因此,當某教練參加國家隊集訓時,他就是國家隊教練員;當某教練不參加國家隊集訓時,他就不是國家隊教練員。>>您對以上那個問題有何見解?

  四、關於于芬同志的獎金數額

  按照上述計算辦法和國家獎勵標準,根據于芬同志培訓運動員的有效時間,從1998年起,截止到2007年年底,于芬同志所涉及到的9名運動員在10個比賽中總共獲得國家獎勵261325.5元。其中不包括2006年世界盃跳水賽,該項比賽根據運動員比賽成績撥付的獎金由於報批手續等原因尚未下達,因此目前還未制定發放明細。

  儘管于芬同志培訓過的隊員在一些比賽中獲得了一定的國家獎勵,但這些隊員參加比賽時都有其國家隊主管教練和助理教練,並且大部分運動員獲得成績的時間已經距離于芬同志帶過的時間較遠,因此于芬同志享受到的都是省市隊輸送教練的待遇,按照四年的比例進行劃分,還要提取給總教練和助理教練,其最終分享到的比例都比較少;再加上過去大多數比賽的獎勵標準比較低,因此于芬同志是不可能得到像她自己所説“數百萬之巨”的國家獎勵。

  五、關於于芬同志的獎金領取情況

  在於芬同志總共261325.5元的獎金中,有四種領取情況:

  第一,2007年世界錦標賽獎金25343元,在我們今年5月通知于芬同志後,她至今仍沒有領取。

  第二,2006年亞運會獎金21469.5元,已由於芬同志本人領取。

  第三,2000年悉尼奧運會獎金180305元,由清華大學跳水隊工作人員代為領取了活期存摺,而非現金。

  第四,其餘的獎金34208元,分別由其他4人代為領取了現金。

  在我們發放輸送教練獎金時,由於輸送教練大多不在國家隊,所以通常會通知本人或其所在單位,由本人或有關人員領取,于芬同志的獎金也是依此發放。因此我們在獎金髮放過程中的確存在著代領現象,從嚴格財務手續講,這是我們今後需要改進和完善的。代領不同於冒領,代領人有真實的姓名、住址和單位,都是于芬同志認識的人。況且,每次世界大賽的獎金髮放要晚于比賽一年左右,而這時要通知並將獎金髮放到獲獎人手中,確實遇到不少困難和問題。>>您認為上述獎金數額是否準確?

  上述5名代領人中,其中有4人當時來自於清華大學跳水隊,有兩人是于芬同志所帶的運動員,另兩人是該隊的工作人員;還有一人是當時與清華大學跳水隊在同一場地訓練的跳水教練員。經核實,其中4人已證明當時就將代領的活期存摺或現金全部交給了于芬同志。至於于芬同志提到的“吉勇”否認代領獎金問題,經過兩次向其核實有關情況並徵得本人同意,在清華大學有關部門的支持和配合下,經過司法鑒定,他在2000年前後代領的四筆共計13390元獎金清單上的簽字,係吉勇本人所為。

  此外,于芬同志對2000年悉尼奧運會的獎金180305元存在疑問,認為我們留存單據上的數字與實際存入銀行的不符。通過向銀行核實當時我中心的存款底單,該筆獎金180305元已于2001年2月16日全部存入姓名為“于芬”的活期存摺,並非于芬同志所説的“16.8萬”、“13萬”或“19萬”。經上級部門調查,此款已于2001年7月4日被一次性全部提取並銷戶,在取款底單上所留姓名和身份證號碼與我中心2001年2月16日存入時的底單是一致的。

  以上就是于芬同志獎金髮放的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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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Zhu Xin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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