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寧 二
10月27日,清華大學跳水隊總教練于芬舉報國家跳水隊領隊周繼紅侵吞獎金一事,終於有了來自紀檢部門的正式説法。
當日,國家體育總局監察局一位匿名負責人通過接受新華社一位未署名記者採訪的方式,證實“不存在周繼紅個人侵佔獎金問題”。
這位匿名負責人完整的表述是:“經監察局協調,游泳中心組織人員就于芬舉報信中提及的7名運動員18筆獎金髮放情況逐一進行了核查。其間翻閱了有關財務資料,除于芬自己領取的獎金外,其他獎金由5人代為領取。核查結果表明,獎金髮放手續清楚、完備,不存在周繼紅個人侵佔獎金問題。”
也即是説,在今年1月接到于芬具名舉報之後,在體育總局監察局“協調”之下,由被舉報對象周繼紅所在的國家游泳運動管理中心進行了“內部核查”。然而,這一內部核查結果雖然證實了周繼紅個人沒有侵佔于芬獎金,但按照于芬3月14日在其博客上的説法,她那筆應從“國家隊”所得而未得到的“數百萬”獎金卻沒有被證實。
是于芬在撒謊,“數百萬”這個約數是她編造的?還是這“數百萬”另有下落?核查結果沒有提及。值得注意的還有,18筆獎金中,“除于芬自己領取的獎金外,其他獎金由5人代為領取”。這5人是否都受到于芬的授權?最後的錢是否由代領人轉交給了于芬?核查結果同樣沒有提及。
今年是奧運年,自3月舉報一事被廣泛報道,至奧運結束兩個月後風波再起,半年時間裏,輿論的關注點,大多集中于周繼紅和于芬這兩位跳水金牌教練之間的個人恩怨上。
然而,這一事件如尚有作為重大公共事件的價值,正在於可以一斑而窺全豹,反思中國競技體育獎金分配製度與發放過程中的弊端和漏洞,進而為推動中國競技體育體制改革貢獻歷史性的力量。
利益空間
好在10月28日,《中國青年報》及時刊登了于芬對體育總局監察局負責人答記者問的回應,公眾得以進一步跟蹤此事進展。
于芬説,4月她確實與紀檢部門進行了會面,“發現有5人代我領取獎金後,我曾當即指出,我沒有委託過這5人代我領取獎金,我也沒有從這5人手中拿到過任何獎金,這5人中有的人我甚至都不認識。我曾請求紀檢部門對這5人為何代我領取獎金做出調查,紀檢部門卻把調查情況的責任推給了游泳中心。”
于芬所言情況是否屬實,一旦對簿公堂會有司法部門來做出認定。但“5人代領”卻也被國家體育總局監察局所認可。那麼,教練員獎金分配及發放程序究竟是怎樣的?其中是否存在舞弊的縫隙?
10月27日國家體育總局監察局匿名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談到了國家跳水隊的獎金分配方案:“據了解,游泳中心依據原國家體委、人事部下發的《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實施辦法》制定了《跳水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實施細則》。具體到每次獎金分配,程序是:首先由國家跳水隊和跳水部提出方案,然後由辦公室包括財務人員進行復核,最後報中心領導批准後實施。”
《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實施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由原國家體委和人事部于1996年7月聯合發佈,此前一年,《奧運爭光計劃(1994~2000)》由國家體委發佈,其中明確規定要對有突出貢獻人士予以重獎。實行12年後,《獎勵辦法》目前仍是我國競技體育獎金分配的國家指導原則文件。
該《獎勵辦法》規定:“獲得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亞運會、亞洲錦標賽獎勵名次和創世界紀錄、亞洲紀錄的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由全國單項運動協會審核成績,填寫《運動員、教練員獎金審批表》,報國家體委審批。國家體委將獎金總額撥發給全國單項運動協會,由全國單項運動協會具體評發。”
上述分配方式看似並無漏洞,但一旦出現監管缺位,由“全國單項運動協會具體評發”便會出現制度本身存在的舞弊縫隙,因為內部財務操作,並不缺乏具體的舞弊手段。而于芬事件引發爭議的關鍵點之一,正在於監管是否到位,于芬曾説,“紀檢部門卻把調查情況的責任推給了游泳中心。”
從馬家軍事件、王德顯事件,一直到于芬事件,為什麼比賽獎金一直是體育界內部矛盾爆發的核心問題?因為利益巨大。
2004年雅典奧運會後,我國中央政府發放給金牌得主獎金額度為20萬,國家撥款的奧運獎金總額達到3133萬元人民幣,各地方政府發放的獎金累積則遠超於此。及至北京奧運會,金牌得主獎金為35萬,按照《獎勵辦法》的規定,主教練與其負責訓練的運動員所得獎金一樣,那麼北京奧運單項金牌選手的主教練同樣得到35萬元人民幣的獎金,加之其他有功人員的政府獎勵,數目巨大。
這些獎金,原本都是納稅人的錢。另據今年的新規定,北京奧運會的獎金將免繳個人所得稅。
“能在奧運會拿冠軍拿名次的畢竟是少數,比起全運會來,獎金問題簡單得多。”一位投身體育界40餘年的老教練對記者説。他認為,北京奧運會結束不久,此時及之後一段時間,都是國內競技體育系統進行利益再分配的重要時刻,這是奧運會的週期律。
獎金是一個方面,由成績而來的人事及權力調整亦在預料之中。亞特蘭大奧運會之後,時任副總教練的于芬便隨著隊伍解散離開國家隊而組建了清華跳水隊,此舉被于芬稱作是“被迫”,埋下了她日後抗爭的伏筆。
而隨著北京奧運週期結束,明年在濟南召開的十一屆全運會帶來的,將是更大範圍的利益調整。因為奧運會更多涉及體育總局內部,而全運會則涉及每個地方省市體育系統官員的切身利益。“十運會賽場醜聞不斷,就是這個原因,十一運會不會重蹈覆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