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北京10月5日電 “大家沒必要去討論武漢光谷俱樂部和中國足協誰做得對。”中國政法大學體育法研究中心張笑世教授説,“誰都有自己的問題,儘管武漢光谷俱樂部真正退出中超聯賽讓人感到很遺憾。”
張笑世認為,站在我國體育法這個角度上看,“光谷俱樂部退出事件”只有兩個要點,一是中超聯賽糾紛解決機制不健全,二是中超聯賽管理機制存在問題。
“足協有對李瑋鋒的處罰權,這是在行使社會團體的管理職能,但在中國足協宣佈處罰結果以後,武漢光谷俱樂部還是只能到中國足協去申冤,就是説監督部門在中國足協內部,中國足協是中超聯賽的規則制定者、裁判者甚至是糾紛當事者,這本身就不太科學。”
由於和中國足協的關係已經勢同水火,所以武漢光谷俱樂部只能致信中國足協的主管單位國家體育總局。因此,國家體育總局的態度,將直接決定武漢光谷俱樂部今後能否參加由中國足協主辦的各種比賽。
“從這件事上還可以看出中國足協做為領導者的管理水平,至少是不能有效調和與俱樂部之間的關係,這就是説他們對於被管理者缺少約束力。”張笑世説,“每個賽季都有吵著説要罷賽的,這就説明中國足協在俱樂部眼裏的真正地位並不高,原因還是整個中超聯賽的管理水平比較低。”
武漢光谷俱樂部曾在宣佈退出後表示,要和中國足協對簿公堂,但這一想法實施起來難度頗大,因為我國尚沒有明確的法律來界定這種糾紛。體育法學專家希望通過這件事催生出相應制度,即便無法達到“博斯曼法案”那樣的高度,至少也要“有法可依”。
“按照正常規律判斷,一個國家的單項運動協會既然是一個社會團體,那就應該遵照‘由下而上’的組織管理方法,但由於我們國情特殊,所以中國單項體育協會的組織管理都是‘由上而下’,這就不可避免産生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矛盾。”張笑世説。
事實上,有關專家也表達出這樣一個觀點:沒有大亂就沒有大治。有專家解釋説,他聽説武漢俱樂部正打算聯絡幾傢俱樂部,考慮自己組織一個聯賽的可能性,雖然這樣的聯賽根本無法與中超聯賽的規模相比,但“畢竟也是一個想法”。
按照這種説法推斷,如果能有4個俱樂部達成協定,就可以組織一個超小型的聯賽。而拿到對聯賽各項事務的表決權,正是各俱樂部想要的聯賽模式。
以英國足球為例,1888年英格蘭足總創辦全國性甲級聯賽,到1992年,由於6傢俱樂部對原有賽制提出集體抗議,英足總才將英甲聯賽升級為英超聯賽,對賽制也進行了重大修改。
“其實我個人以為,由俱樂部自己組織的聯賽,管理起來可能會更加方便,前提是必須具有嚴謹而科學的章程,參與者自身也要有比較高的管理水平。”張笑世説。
責編:胡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