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徑競賽規則要點
殘奧會田徑競賽規則,依據國際田徑聯合會規則(IAAF),國際殘奧會田徑規則(IPC),截肢(ISOD)、輪椅(ISMWSF)、腦癱(CP-ISRA)和盲人(IBSA)比賽特殊規則進行。上述規則中包括對醫學功能分級、競賽使用輪椅以及其他輔助裝備及比賽的技術等方面的規定。由於參賽運動員殘疾類別多,各項目設置的組別也多,因此其競賽組織更為複雜,對於競賽中的技術方面規定更具特殊性。
徑賽項目(T)
(1)T11級別視力障礙運動員,須佩戴不透明眼鏡或其他替代品參加比賽。
(2)T11、T12級別視力障礙運動員由引導員陪伴進入比賽區域,並在其幫助下完成比賽。每位運動員佔用2條跑道,引導員必須穿著由組委會提供的顏色統一的背心,以便清楚地與運動員區分開來。
(3)引導的方法由運動員選擇。他/她可以選擇使用繩鏈引導,也可以接受引導員的語言引導。參加比賽的運動員和引導員被看作是一個集體。當運動員衝過終點線時,引導員必須在其後面。不論使用哪種引導方法,運動員和引導員之間的距離始終不能超過0.5米。400米以及更長距離的比賽,允許使用2名引導員。
(4)T11級別視力障礙運動員,比賽中允許有聲音信號,但不允許對現有設施做視覺上的修改,如:油漆、粉筆、粉末、錐體、旗幟等。在運用聲音輔助的項目比賽時(例如:跳遠),要求觀眾完全安靜。而T12、T13級別視力障礙運動員,則允許對現有設施做視覺上的修改;T12級也可用聲音信號。
(5)在接力比賽中,輪椅運動員交接方式必須是觸及下一個運動員身體的任何一部分;而站立組的運動員使用接力棒。
(6)輪椅競速比賽中,一旦超越運動員輪椅的前輪出現在被超越的運動員視野之內,被超越者不準妨礙或阻擋超越運動員。
(7)輪椅運動員要確保不在比賽場地和熱身場地排尿,否則將被取消比賽資格。
(8)800米以上輪椅競速項目中,運動員應該能夠手工轉動前輪的左右轉向。
(9)除了T42、T43、T44級運動員在徑賽項目中必須穿戴假肢外,其他項目,可選擇性穿戴假肢。
(10)T11和T12級別運動員參加公路賽跑項目時(馬拉松),最多可使用4名引導員,但更換地點須在10公里、20公里、30公里處。運動員和他們的引導員在飲料站可得到服務。
田賽項目 (F)
(1)F11級別運動員須佩戴不透明眼鏡或其他替代品參加比賽。F11、F12級別運動員,在比賽中允許引導員言語幫助,明確投擲方位,但不能干擾裁判員的工作。
(2)不同性別和級別的運動員在投擲比賽中使用不同重量的器械。
(3)F32~F34級別腦癱和F51~
F58級別脊髓損傷運動員,坐在適合個人殘疾特點的投擲凳上完成比賽。規則允許使用固定裝置將投擲凳穩固在投擲圈內。用於支撐投擲凳的任何部分,不能超出投擲圈或接觸投擲圈外的場地。
(4)F32~34、F51~F56級別採用坐姿比賽的運動員在投擲過程中臀部始終應與墊子或座位保持接觸,直到投擲器械出手。
(5)比賽必須使用批准的固定裝置,若在投擲時固定裝置折斷,只要運動員是按規則進行的,則不算失敗,須給與重新試擲的機會;若運動員因此而失去平衡造成犯規,也不算失敗,須給與重新試擲的機會。
(6)F52和F53級運動員參加投擲比賽,非投擲臂可以使用皮帶或戴手套並固定在投擲凳上。
(7)跳高比賽。F11級運動員在開始跑近起跳線之前,可以觸摸桿以確定方向,若這樣做時移動了桿,不應算作試跳。F12級運動員經批准可在桿上放一視覺幫助物,也可以通過陪同或引導員確定方向,以不影響裁判工作為宜。
(8)所有運動員應服從“IPC田徑運動員部分”中有關興奮劑的規則。
責編:關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