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22日奧運專電(程義峰 孫穎)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主任周繼東22日説,志願者的派出方和接受方都應該為志願者提供保障。
周繼東表示,根據北京市2007年底實施的《北京市誌願服務促進條例》,志願者所在單位應當為志願者參與志願服務活動給予支持並提供必要的條件。
接受志願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尊重志願者的人格尊嚴,就志願服務項目對健康及安全構成的風險,以及防範這些風險的措施作出必要的告知和説明;有條件和能力的,應當為志願者提供從事志願服務活動所需的專業培訓和崗位培訓、必要的物質保障及安全、衛生條件。
據悉,北京自申奧成功後,除了這一條例外,還制定、修訂與奧運會籌備和舉辦密切關聯的法規和規章15項,以加強包括奧運法制環境在內的“軟環境”建設。(完)2008/05/22 15:16
責編: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