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勝一分
遇到下列情況時,判對方勝1分:
1、發球員連續兩次發球失誤或腳誤時。
2、接球員在發來的球沒有著地前用球拍擊球,或球觸及自己的身體及所穿戴的衣物時。
3、在球第二次落地前未能還擊過網時。
4、還擊球觸及對方場區界線以外的地面、固定物或其它物件時。
5、還擊空中球失敗時。
6、在比賽中,擊球員故意用球拍拖帶或接住球,或故意用球拍觸球超過一次時。
7、“活球”期間運動員的身體、球拍(不論是否握在手中)或穿戴的其它物件觸及球網、網柱、單打支柱、繩或鋼絲繩、中心帶、網邊白布或對方場區以內的場地地面。
8、還擊尚未過網的空中球(過網擊球)。
9、除握在手中(不論單手或雙手)的球拍外,運動員的身體或穿戴的物體觸球。
10、拋拍擊球時。
11、比賽進行中,運動員故意改變其球拍形狀。
二、勝一局
運動員每勝一球得1分,先勝4分者勝一局。但遇雙方各得3分時,則為“平分”(duece)。“平分”後,一方先得1分時,為“接球佔先”(advantage serve)或“發球佔先”(advantage)。佔先後再得1分,才算勝一局。(其中得1分為fifteen,2分為thirty,3分為forty)
三、勝一盤
一方先勝6局為勝一盤,但遇雙方各得5局時,一方必須凈勝兩局才算勝一盤。
四、決勝局(tie break,也叫搶七局)
在每盤的局數為6平時,進行決勝局,先得7分為勝該局及該盤,若分數為6平時,一方須凈勝2分。
責編:楊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