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上海9月28日電(記者劉丹)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日前對“范志毅夫婦財産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范志毅被判支付前妻李某協議約定但一直未付的200萬元離婚拖欠款及違約利息。【事件回顧:范志毅未支付離婚款項200多萬 被前妻告上法庭】
范志毅與前妻李某,因感情不和于2006年5月10日協議離婚,並就女兒撫養及財産分割達成協定──離婚後,男方向女方支付300萬元人民幣,並分三次付清:在辦理離婚手續後10天內范志毅向女方支付100萬元人民幣;在2007年4月30日前再支付100萬元人民幣;在2008年4月30日前支付剩餘的100萬元人民幣。協議規定,如逾期支付,范志毅應以銀行同期存款利率4倍計收逾期利息。
事實上,范志毅在支付了第一期100萬元後,第二、三期的款項一直未付,因此被前妻告到法院,索要200萬元“拖欠款”及違約利息。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離婚時的協議真實有效且已履行,范志毅應按約定繼續履行。范志毅未能提供因李某的原因而造成其違約的證據,故應按雙方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利息。綜上,法院作出以上判決。
責編:宋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