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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智“代言門”案在滬開庭 原告索賠800萬元

 

CCTV.com  2008年04月16日 15:04  來源:新華網  
[內容速覽]  因對著名球員鄭智代言品牌有爭議,耐克和阿迪達斯兩家知名運動品牌公司在上海對簿公堂,鄭智本人也成為被告。由此,原告方認為,鄭智在合約有效期內與阿迪達斯共同實施違約行為,侵犯了耐克公司的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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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上海4月16日電(記者楊金志、劉丹)因對著名球員鄭智代言品牌有爭議,耐克和阿迪達斯兩家知名運動品牌公司在上海對簿公堂,鄭智本人也成為被告。原告方耐克公司索賠人民幣800萬元。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並將擇期作出一審判決。

  原告耐克體育(中國)有限公司和耐克(蘇州)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稱,2003年7月1日,耐克為提高品牌在中國地區的市場佔有知名度,與鄭智簽下了《足球運動員合同》等“贊助合同”,有效期至2007年12月31日。合同要求鄭智除中國國家隊的活動外,在參加運動或與運動相關的活動時,不得穿著或使用其他公司的同類産品,也不能為其他同類廠商代言。

  原告方表示,在合同有效期間,鄭智採取了“持續”、“明顯”的侵權行為。2004年8月,鄭智突然提出修改合同條款,要求增加報酬,遭到耐克公司的拒絕。2005年3月9日,鄭智隨山東魯能泰山足球俱樂部赴日本參加亞洲足球俱樂部冠軍聯賽,鄭智在比賽中公開穿著阿迪達斯品牌的球鞋參賽。比賽結束後不久,鄭智向耐克公司發出終止“贊助合同”的書面函。此後,鄭智多次穿著阿迪達斯品牌服飾公開活動。2006年5月16日,阿迪達斯公司在一份聲明中公開宣稱,鄭智已經是其簽約球員。

  由此,原告方認為,鄭智在合約有效期內與阿迪達斯共同實施違約行為,侵犯了耐克公司的經濟利益。原告方請求法院判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800萬元人民幣。

  本案被告為兩家阿迪達斯子公司、鄭智以及山東魯能足球俱樂部。被告鄭智的代理律師在法庭上表示,因為耐克方面多次拖延支付報酬,鄭智根據與耐克之間的贊助協議,向耐克發出終止函,並提出解約。被告阿迪達斯公司表示,鄭智向耐克公司發出終止函後,阿迪達斯再與鄭智簽約,因此並未侵權。

  記者了解到,法院將繼續審理此案,並將擇期作出一審判決。此前,耐克公司曾以同樣案由在北京市朝陽區法院提起訴訟,後主動撤訴。

責編:朱新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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