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記者從北京法院網公佈的判決書中,隨機查看了60份輕微刑事判決書,京籍、外地籍被告人各30份。結果發現,30名京籍被告人中27人獲緩刑,30名外地籍僅5人獲緩刑。這種因戶籍而“同案不同判”的現象,也得到了法官的證實。有法官將此歸咎於現行制度的滯後,因為外地籍緩刑犯多數處於脫管狀態。(2月20日《北京青年報》)
緩刑問題屢成社會焦點,只因緩刑在適用上常因人因時因地而異。比如,貪賄腐敗犯罪緩刑率高,非職務犯罪緩刑率低;碰到“嚴打”或某專項整治(行動)時緩刑率低,不在這些“非常時段”緩刑率高;本地人緩刑率高,外地人緩刑率低。這些現象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受到衝擊,司法公正也由此受到質疑。
在法律上,緩刑的適用條件是統一的,並沒有時間、地域或身份的區分。現行刑法有關緩刑的主要規定是,“對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這一規定確實模糊,留給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間太大,但以監管為由,對本地人和外地人適用不同的標準,卻是典型的法外立規。監管有問題,就應完善緩刑的執行機制和對緩刑犯的監管制度,而不能以制度缺陷為由,人為製造不平等,並剝奪外地人獲得緩刑的權利。
轉型期中國的一大特點,就是一個流動型社會的到來。眾多公民人戶分離是實情,也是緩刑執行不得不面對的難題。執法有困難,立法和司法要因時而變。如果因為人戶分離造就了監管難,就在緩刑適用上對外地人另立標準,醫改、社會保障等諸多福利和制度,都可依此邏輯停滯不前。
如今,眾多公民人戶分離是實情,也是緩刑執行不得不面對的難題。但緩刑的問題,並不僅僅是外地籍緩刑犯因人戶分離,而多處於脫管狀態,本地籍緩刑犯同樣存在嚴重的脫管現象。刑法上規定緩刑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而目前在公安機關內部並沒有設立專門的緩刑犯考察機構或監管人員,實踐中的做法就是簡單地將監管任務分派給基層派出所,而緩刑犯的監管與考察,並不是派出所業務考評的對象。這就造成了緩刑適用中“法院只管判,判完無人管”的狀況。
所以,緩刑監管問題是所有緩刑犯的問題,而不僅僅是外地籍緩刑犯的問題。這一問題的解決,需要緩刑制度的整體變革,尤其是緩刑監管機關的調整,緩刑考驗期內對緩刑犯強制性義務的明確。比如,緩刑犯一年內必須完成多少小時的強制性社區義務勞動,離開監管的社區須向監管人報批等。緩刑的性質是行刑方式,而不是免刑。如果沒有具體的監管措施,緩刑就會異化成免刑。
至於人戶分離造就監管難的問題,説到底是監管任務的分配和監管費用的支出問題。所以,財政撥付也應轉變觀念,不要重“監禁”輕“監管”。
責編:趙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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