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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不得低於市場價格

 

CCTV.com  2010年01月29日 14:10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北京青年報  

  房屋徵收補償條例今起向公眾徵求意見 明確先補償再拆遷 確定公共利益七大標準———

  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將於29日正式向公眾公開徵求意見。

  國務院法制辦今日將在其網站上公佈徵求意見稿的全文。徵求意見稿共五章四十一條,分別對適用範圍、徵收程序、徵收補償、關於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實施的拆遷等問題予以了明確規定。

  關鍵詞:房屋補償

  政府徵收房屋補償

  不得低於市場價格

  徵求意見稿對徵收補償規定了六個方面的主要問題:

  一是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産權調換,或者實行貨幣補償與房屋産權調換相結合的形式。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

  二是貨幣補償的金額,由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以房地産市場評估價格確定,但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生效之日類似房地産的市場交易價格。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以投票或者抽籤等方式確定。

  三是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組織對被徵收房屋進行調查登記,擬定補償方案,並徵求被徵收人的意見,經修改完善,報有關政府批准後公告;其中危舊房改造補償方案在批准前還應當徵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徵收人的同意。

  四是房屋徵收部門按照補償方案與被徵收人訂立補償協議;其中危舊房改造的補償協議,在簽約期限內簽約率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五是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未履行補償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是政府應當為徵收個人住宅的被徵收人提供適當房源,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為其提供保障性住房。

  關鍵詞:徵收程序

  房屋徵收前應

  聽取公眾意見

  徵求意見稿注重徵收程序的公開公正,要求對房屋徵收廣泛聽取並公開公眾的意見。

  徵求意見稿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組織有關部門論證後,應當將房屋徵收目的、房屋徵收範圍、實施時間等事項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被徵收人、公眾和專家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於30日;但是,房屋徵收範圍較大的,公告時間不得少於60日。公告的事項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收人、公眾和專家意見的採納情況、不採納情況及理由及時公佈。

  徵求意見稿指出,經徵求被徵收人、公眾和專家意見,無重大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存在重大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後,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徵求意見稿強調,被徵收人以及與房屋徵收決定有關的利害關係人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關鍵詞:強制拆遷

  拆遷前應先予以補償

  不滿補償可行政復議

  對於政府徵收房屋過程中,最容易引發矛盾衝突的“強制拆遷”問題,徵求意見稿予以了明確規定。

  被徵收人以及與房屋徵收決定有關的利害關係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補償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強制搬遷,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

  徵求意見稿同時規定,實施強制搬遷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補償決定,對被徵收人先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産權調換房屋、週轉用房。

  關鍵詞:暴力拆遷

  實施搬遷禁止

  斷水斷電斷氣

  徵求意見稿對房屋徵收過程中斷水、斷電、斷氣等做法予以了明確禁止。

  徵求意見稿規定,房屋徵收部門委託有關單位從事徵收補償與搬遷具體工作的,應當加強對受委託單位的監督,並對其實施的徵收補償與搬遷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房屋徵收部門及其委託的單位不得採取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方式實施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實施搬遷。

  徵求意見稿同時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屋徵收部門及其委託實施徵收補償與搬遷的單位,以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實施搬遷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關鍵詞:公共利益

  七種公共利益需要

  政府方可徵收房屋

  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只有符合七種“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方可徵收房屋。

  依照《物權法》的規定,徵求意見稿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實行徵收以及對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給予補償的,適用本條例,並對“公共利益的需要”作了界定。

  根據徵求意見稿,“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七種情況:國防設施建設的需要;國家重點扶持並納入規劃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國家重點扶持並納入規劃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建設的需要;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危舊房改造的需要;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關鍵詞:非公共利益

  非因公共利益拆遷應

  堅持自願公平的原則

  徵求意見稿對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進行的拆遷問題也予以明確規定,要求堅持自願、公平原則。

  根據徵求意見稿的規定,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遷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從事建設活動的,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建設單位應當編制具體實施方案,報房屋徵收部門批准,並應當與房屋的所有權人按照自願、公平的原則訂立拆遷補償協議。

  徵收意見稿特別指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關於貨幣補償、房屋産權調換、補償協議內容的規定,適用於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進行拆遷的活動。

  徵收意見稿還強調,建設單位、受委託實施拆遷的單位不得採取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實施拆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拆遷活動的監督管理。

  關鍵詞:危房改造

  進行危房改造需

  90%以上人同意

  徵求意見稿對因危舊房改造需要徵收房屋的,提出了特別的要求,未達到90%被徵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徵求意見稿規定,因危舊房改造需要徵收房屋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組織有關部門論證的基礎上,徵求被徵收人的意見。

  90%以上被徵收人同意進行危舊房改造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未達到90%被徵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的情況及時公佈。

  對於因危舊房改造需要徵收房屋的補償,徵求意見稿也特別提出,此類補償方案在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前,還應當徵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徵收人的同意。

  透視

  從“拆”到“搬”折射法治理念進步

  暴力拆遷、極端對抗、因拆暴富……針對“拆遷”過程中的種種問題,經過兩年多的調查研究、徵求意見,國務院法制辦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制定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擬取代《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2009年11月,成都金華村村民唐福珍在遭遇強拆時,點燃汽油自焚身亡。12月7日,北大五名教授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修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12月16日,國務院法制辦召開研討會,聽取了包括北大五名教授在內的專家意見。2010年1月20日,國務院法制辦再次組織專家座談,聽取意見。

  北大法學院教授王錫鋅參加了這兩次會議。他説:“我感覺專家參與座談不是走過場,而是各種意見得到了充分吸收消化。”

  北京才良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才亮表示,“公開徵求意見體現了立法民主,能有力遏制閉門立法中利益集團所施加的負面影響,有利於制定出一部符合憲法和物權法規定,並能真正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法規。”

  徵求意見稿無論從名稱上,還是從內容上都有很大的變化。根據徵求意見稿的規定,只有因七種“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才能徵收房屋;只有90%以上被徵收人同意,方可進行危舊房改造……

  “這次徵求意見稿名稱叫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雖然僅是一個名稱,但伴隨著名稱的改變,其內部的制度也有很大的變化。”王錫鋅認為,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強調的是“管理”,而新名稱體現了由單向的管理到對公民私有財産權的尊重和保護。而且徵求意見稿中摒棄了“拆遷”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搬遷”,從“拆”到“搬”也折射出一種法治理念的進步。

  “目前,由商業利益導致的拆遷佔大多數,但都披上了公共利益的外衣。從徵求意見稿的規定可看出,將來政府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只適用於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且什麼是公共利益,也做了相對現實可行、合理的界定。”王錫鋅説。

 

責編:任釗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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