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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風:三分之二同意就能啟動強拆嗎

 

CCTV.com  2010年01月29日 08:53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京報  

  作者:秋風

  拆遷、徵收首先涉及的是交易權被剝奪的補償問題,其次才是實物補償的問題。市場價原則固然重要,但最重要的還是民主原則。必須明確規定一個較高的同意率,作為啟動徵收程序的前提。

  廣州市日前公佈了《舊城更新改造規劃綱要》,將啟動一次史無前例的舊城改造拆遷項目,涉及60萬人。據説,本次拆遷的補償標準比以前有所提高,有望與一手樓價持平。但是,關於拆遷程序,卻規定了一個明顯的霸王條款:如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被拆遷人的戶數達到或超過總戶數的三分之二,政府就可實施強制拆遷,或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有關部門還提出,要“嚴防釘子戶影響舊城改造”。

  國務院法制辦前不久宣佈即將廢除《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輿論曾擔心,很快會出現最後一輪拆遷瘋狂。果然,這一個多月來,借著地方兩會的機會,不少地方政府都宣佈了拆遷計劃。廣州的這個計劃就是在趕拆遷制度的末班車。

  目前已透露出有關《徵收與拆遷補償條例》的信息,新條例已決定從法律上廢除“拆遷”概念、進而廢除拆遷制度,代之以“徵收和補償”制度。新法規也特別強調,徵收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並必須通過民主程序,徵得被徵收人的普遍同意。以此精神衡量廣州市的強拆條款,顯然不適宜。

  不論從哪個角度看,被列入拆遷範圍內的土地和房屋産權持有人中只有三分之二表示同意,是不足以讓政府啟動拆遷項目的。

  拆遷不是投票選舉官員,只要簡單多數、甚至三分之二多數就足夠了。相反,拆遷是強制民眾交出其佔用的土地和居住的房屋的産權,從性質上説,這是一種剝奪。儘管拆遷人會給予補償,但這種補償乃是以被拆遷人交易權利的喪失為前提的。金錢補償只補償了土地和房屋價值的損失,並非被拆遷人全部權利;被拆遷人權利的補償,則需要通過另外一個程序。

  這一程序就是民主。拆遷的合法性、正當性,首先需要通過民主程序予以確認。要進行拆遷、徵收,必須首先徵得被拆遷人的同意。這意味著他為了公共利益自願放棄交易的權利。“絕大多數”被拆遷人的同意,絕不可能是三分之二,而可能是95%、98%甚至更高。如此高的同意率,才足以賦予拆遷決策以正當性。

  廣州市的這一規定,為制定城市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專家、立法者,提出了一個嚴肅的問題:必須把民主程序置於第一位。中國一些立法者、專家受經濟學理論影響太大,一談及徵收、拆遷問題,馬上就想到市場價原則,仿佛只要用市場價格補償被拆遷人、被徵收人,就可以理直氣壯地拆遷、徵收了。

  這種看法顯然存在嚴重偏差。拆遷、徵收首先涉及的是交易權被剝奪的補償問題,其次才是實物補償的問題。市場價原則固然重要,但最重要的還是民主原則。也就是説,新的徵收條例首先要設計出一種民主程序,讓各方可以討論能否進行徵收。必須明確規定一個較高的同意率,作為啟動徵收程序的前提。其次,對於那些不同意的極少數人,也不能隨意啟動強製程序,而必須給予另外的程序救濟,比如司法救濟,讓他們繼續個別地表達自己的意見。唯有如此,徵收才能夠被限定在公共利益範圍內,有起碼的公平。

  至於所謂“舊城改造”的名目,在有關部門制定徵收新法規的時候,就不該再使用了。它的涵蓋範圍過於廣泛,可以肯定,大多數項目都不屬於公共利益範疇,而屬於商業開發項目。對這些項目,怎麼能夠使用拆遷、徵收程序呢?即使徵收新法尚未制定出來,這種做法就已經違法了:它顯然違反了《憲法》和《物權法》關於徵收的條款。

責編:趙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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