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的消息,國務院即將出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以取代實施近二十年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1991年,為了配合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規劃法》的貫徹實施,國務院發佈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其主要目的是通過舊城改造房屋改善城市居民住房條件。其時,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是城市建設的主體,以政府為主導的房屋拆遷,並不涉及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區分,立足於補償安置。鋻於被拆遷戶的居住條件大都得到了改善,受到了城鎮居民的擁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在世紀交替的時代,我國的城市化建設快速發展,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拆遷和建設模式已經發生了性質的改變。為了適應經濟社會的變化,2001年,國務院頒布實施修改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在這個條例規定下,地方政府既是房屋拆遷的許可者,又是房屋拆遷爭議的裁決者,也是房屋強制拆遷的執行者,是房屋拆遷矛盾的根源所在。通過短短數年的實踐,由於仍然沒有界定公共利益和商業利益的房屋拆遷,只強調對城市房屋拆遷進行補償,沒有兼顧房屋所有權人的綜合利益,結果導致城鎮房屋拆遷悲劇非但沒有減少,反而由於政府理直氣壯“依法拆遷”,導致房屋拆遷的悲劇事件頻繁發生,如去年11月發生在上海的閔行的“拆遷大戰”和成都市金牛區天回鎮金華村的“唐福珍自焚事件”、2007年的“重慶最牛釘子戶”、2004年湖南嘉禾縣“權大於法”的野蠻拆遷等。
過去,在生育觀念強烈的時代,人們認為“計劃生育工作”是“天字第一號工作”。而今,“房屋拆遷工作”取而代之為“天字第一號工作”。在房屋拆遷問題上,主導房屋拆遷工作的政府部門為強勢群體,強調的是政府和開發商的利益。而被拆遷人為弱勢群體,總是想方設法維護自身的最大利益。當兩者的利益訴求南轅北轍時,“房屋拆遷工作”就演變成立“天字第一號工作”,引發的矛盾也越來越尖銳。
有消息表明,從2003年到2006年,國家信訪辦接待上訪的有近40%涉及房屋拆遷,住房和建設部接待上訪的甚至高達70%涉及房屋拆遷。可見,因房屋拆遷的上訪是上訪數量上升的主要因素。
2007年,國家頒布實施的《物權法》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産。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産,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這個法律,強調了公共利益,同時也強調了對個人利益的法律保護,人們以為看到了解決房屋拆遷矛盾的春天,以為《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入了壽終正寢。
然而,為了與《物權法》相吻合,《城市房地産管理法》也增加了相關內容的法律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正是“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這一伏筆,為不適應《物權法》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留下了繼續存在的空間和時間。
法律界人士、專家、學者認為,現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存在以下缺陷,一是該條例違反了最新修訂頒布的《憲法》、《立法法》、《物權法》等關於財産徵收的原則性規定,違反了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性規定,《物權法》變成了“無權法”;二是該條例在沒有規定“公共利益”的前提要件下導致拆遷中利益格局的嚴重失衡,而規定“公共利益”要件是確保法定權利不受公共權力非法侵犯的前提,規定“公共利益”要件是平衡被拆遷人、政府、拆遷人利益的原則保證;三是該條例缺乏最基本的公正程序,如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缺乏《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應有的聽證程序,關於財産價格缺乏公正的市場評估機制,只能被動接受政府委託的評估機構對財産的估價;四是該條例強調的是城市房屋拆遷,沒有提及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而城市化發展的方向卻快速向城市邊緣的農村擴張,導致農村房屋拆遷無規可循。
從字面上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房屋拆遷變成了房屋徵收,突出了房屋補償字樣,有人還建議把“拆遷”改為“搬遷”,以淡化因為過去的房屋拆遷造成的社會矛盾。
從字面上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意味著目前大量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拆遷問題難以被新法規涵蓋。如此一來,城市化建設僅限于舊城改造?
對於房屋拆遷問題,如果依舊停留在“猶抱琵琶半遮面”的遮遮掩掩階段,不重視合理合法的利益分配,不分析産生房屋拆遷矛盾的深層次社會根源,《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註定要進入前途暗淡的死衚同。
責編:任釗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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