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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西流:公款吃喝入罪,接受宴請何罪?

 

CCTV.com  2010年01月21日 13:50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用公款為自己吃喝玩樂埋單被法院認定為貪污。日前,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受賄罪,兩罪並罰一審判處原岱山縣高亭鎮中心衛生院院長傅平洪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5萬元。這種判例在全國也罕見,被媒體稱為“舟山案例”。(11月13日《浙江日報》)

    把公家的錢當成肆意揮霍的資本,這樣的“敗家子”就該判刑入獄。長期以來,貪吃貪喝的官員形成了這樣一個概念:吃喝不是罪,不進腰包不是罪。事實上這是一個極其錯誤的觀點。把納稅人的稅款用來胡吃海喝,當然是一種極大的罪過。

    將公款吃喝認定為貪污款,並以貪污罪論處,相信會在全國引起蝴蝶效應,有效震懾和遏制利用公款大吃二喝的腐敗現象。筆者認為,還應該在此基礎上更進一步,對接受公款宴請也從法律紀律的角度有所約束。

    事實上,許多公款吃喝並非是官員主動的,而是被動的,大都是為了招待上級領導或官員之間的同城吃請。也就是説,一些官員習慣於接受公款宴請,是公款吃喝之風盛行的“源頭”;要想剎住公款吃喝歪風,接受公款宴請同樣應該反對。

    時下,借檢查、考核之名,接受被檢查、考核單位的公款宴請,已成為某些官員的一種“生活習慣”,無疑成為公款吃喝“助動器”。就拿本案來説吧,這44萬元的鉅款,全被院長傅平洪一個人吃掉了嗎?相信他沒有這麼大的“胃口”,其中的絕大數款項肯定用於宴請上級領導和官員之間同城吃請。只是吃喝本身就是一本糊塗賬,請誰吃了、吃了多少等無法界定,於是,所有的罪責只能由“簽單人”承擔。

    由此可見,公款吃喝被判刑,接受公款宴請者也該受罰。倘若不是“抓兩頭”、“兩頭抓”,公款吃喝又怎能根治?

責編:趙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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