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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彬:“揮霍浪費罪”能治公款吃喝嗎

 

CCTV.com  2010年01月21日 13:48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京報  

  與其“揮霍”入罪,不如由全國人大制定法律解釋,將惡性的數額巨大的公款揮霍,直接定為貪污犯罪。杜絕公款揮霍,必須依賴公眾監督機制、財政預算決算制度,以及剝離行政權對經濟行為的肆意干涉。

  最近,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趙林中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關於遏制過度應酬、公款吃喝的建議》,認為“公款吃喝者侵佔和浪費了社會財産,應當對此通過立法定罪,建議修改刑法設立‘揮霍浪費罪’。”(11月22日《工人日報》)

  “揮霍浪費入罪”的建議,自然讓人想起當年一句老話“貪污和浪費都是極大的犯罪”。時移勢易,在當年“一大二公”語境中的“浪費”,與今天的市場經濟體制,無論法治內容、社會認同、産權制度都有天壤之別。揮霍浪費入罪,能遏制公款招待的社會潰瘍嗎?

  其實,趙林中代表提出這個立法建議,本身就是一個悖論。他本人就是大型上市國企的負責人,按其自述,“我本身既是這種風氣的受害者,同時又無奈地成為這種風氣的助長者——經常地請吃和接受吃請。”可能從第三方眼中,他本身就構成“揮霍浪費罪”。但從他的立法建議中,人們似乎不但沒看到這個“揮霍者”的快樂,反而體會到了他的無奈。

  十幾年前,新聞媒體曾嚴厲抨擊公款招待為“酒精考驗”;到如今,有些媒體正面報道領導者抱病參加酒宴,爭取客商投資、上級撥款,這説明什麼?可以説,一方面,社會輿論已經對此麻木甚至逐步認可;另一方面,揮霍性的公款招待,成為當事人不能左右的官場亞文化。當然,個中原因,是一些公權機關還掌握著大量社會資源,而這些公權機關自身尚處在現代行政理念的形成階段,其行政行為往往還建立在“熟人社會”的關繫上。出於主動或被動,應酬成為一些官員不能少的“工作”。

  可見,也許正是現行的權力運行機制的種種弊端,造成了公款揮霍的必然。所以,“揮霍者”之一的趙林中,會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設立“揮霍浪費罪”,這説明公款招待不得人心,已經受到制度“受益者”的否定。

  “揮霍浪費罪”有無入罪的可能呢?從操作性的層面説,此案犯罪主體應限制在國家公務人員;“揮霍浪費”應限定為以惡性佔有國家財産性為目的的“揮霍性消費”,區別於一般的公款消費。如此一來,所謂“揮霍浪費罪”更像是貪污罪的一種犯罪形式。目前司法實踐中,貪污罪一般只制裁直接把公家的錢揣進自己的腰包,而很少制裁把公家的錢變成小集團、甚至個別領導的享受。

  比如,被輿論一致叫好的所謂“公款吃喝算貪污案”,浙江舟山某中心衛生院院長傅平洪近兩年時間,為自己吃喝玩樂埋單動用44萬元公款,最終被定為貪污罪,獲有期徒刑11年。但據法官事後澄清:案子的真實情況和媒體報道不大一樣;公款吃喝並不是法院認定貪污罪的原因,只是其交代的貪污贓款的去向。(11月16日《法制日報》)在這種法治語境之下,與其“揮霍”入罪,不如由全國人大制定法律解釋,將惡性的數額巨大的公款揮霍,直接定為貪污犯罪。

  從根本上説,杜絕公款揮霍,必須依賴公眾監督機制、財政預算決算制度,以及剝離行政權對經濟行為的肆意干涉……這不是一個刑法法條可以解決的。

(作者為法律工作者)

責編:趙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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