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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文章:集體私分國有資産豈能輕判?

 

CCTV.com  2010年01月18日 13:40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紅 網  

  通化市就業服務局原局長劉萬勝帶領屬下違反國家規定,先後5次,私分國有資産112萬餘元。日前,通化市東昌區人民法院一審對5名被告作出宣判。(1月16日《新文化報》)

  此案的判決就是典型的“葫蘆僧斷葫蘆案”。劉萬勝作為局長帶領兩名副局長、兩名科長、一名職員竟敢私分了100多萬元錢,理應重判。可是,除了劉萬勝另案處理以外,只有副局長金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2萬元;其他四人皆被免於刑事處罰,只被象徵性地罰了一些款。這不是暖水瓶裏翻跟頭——胡(壺)鬧嗎?簡直就是在開國際玩笑,根本就起不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輪姦肯定會比強姦判得重,這是基本的法律常識。同理,集體私分國有資産也應該比個人貪污國有資産要判得重。然而,劉萬勝等集體私分國有資産的團夥卻被輕判了。其結果就會給那些“碩鼠”們吃了一顆“定心丸”,集體貪污國有資産也沒有什麼大不了的,就算是東窗事發了也判不了幾年刑,弄好了還會被免於刑事處罰,既然如此,不當貪官還等什麼呢?由是觀之,這樣的判決無疑就是養虎為患,助紂為虐。我衷心希望二審法院能對這個團夥進行重判,維護法律的尊嚴。

  貪官污吏早已有之,屢禁不絕,他們通過種種卑鄙無恥的手段把國有資産據為己有。以往的貪官污吏只是“各自為戰”,危害還不是太大;近來,貪官污吏竟然“聯合作戰”,造成的破壞就難以估量了。劉萬勝等人在局裏位高權重,一手遮天,職工根本就無法對他們進行監督;上級領導部門又是隔著黃河趕車——鞭長莫及,導致他們敢於肆無忌憚地私分國有資産。還有一點也不能忽視,那就是他們私分國有資産,職工們也是“既得利益者”,誰還會“得了便宜還賣乖”去揭發他們呢?

  常言道:“揚湯止沸不如釜底抽薪。”防止國有資産被蛀蟲侵蝕,光靠懲治那些“露出了狐狸尾巴”的貪官污吏,註定就是馬後炮,應該做到未雨綢繆,防患未然才能確保萬無一失。我們只要把國有資産的家底公布於眾,每月進多少錢,花多少錢,全部實行“陽光作業”,如此一來,貪官污吏還會有可乘之機嗎?竊以為,要做到這一點易如反掌,有關部門就是不願意去做,實在是令人費解,的確是讓人失望。

責編:趙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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