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決定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可在跨省就業時隨同轉移。
在民意千呼萬喚之下,養老保險轉移接續終於成真,它對於保障社會公平和促進就業,意義重大。不過,也要看到,目前的養老保險關係接續辦法,還無法有效應對勞動力異地流動日益頻繁的現實。
此次出臺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規定,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額轉移,單位繳費部分轉移。由於文件尚未正式公佈,單位繳費轉移的“部分”是多少目前還不得而知。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統賬結合的方式,其中,統籌賬戶全部來源於企業繳費,用於當期退休職工養老金的發放,實行現收現付的財務制度,體現的是代際之間的互助關係;個人賬戶全部來源於個人繳費,用於本人退休時養老金的發放,實行完全積累的財務制度,體現了個人對自己養老責任的分擔。
從統籌賬戶本身的性質看,個人跨省轉移時,統籌部分(即單位繳費部分)理論上不應轉移,因為根據現收現付制的原則,這筆資金應當用於本統籌地區內當期退休職工養老金的發放。但如果完全不轉移統籌部分的話,就有可能導致大量即將退休的人員在退休前轉移到經濟發達地區(如他們子女工作的地區)準備養老,而結果則是他們在幾乎沒有為該地區養老保險基金做任何貢獻的情況下,就將享受該地區的養老金,這又違背了養老保險權利與義務的對等原則。所以,“部分”轉移統籌賬戶基金恰恰反映了我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尚未實現全國統籌而導致的問題。
從全世界的經驗來看,確保勞動者的養老權益不因跨地區流動而受到損失,可有兩種辦法:一是建立全國統籌的養老保險制度,全國實行統一的繳費基數和計發辦法,並通過專門預算等方式統籌使用基金。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採取的是這種辦法。其二是建立不同制度之間的銜接機制,當勞動者退休時,他的養老金由他在不同國家(地區)累計的養老金權益共同構成,採取這種方式主要是因為各國(地區)養老金制度框架完全不同。這種方式目前主要在歐盟範圍內使用。
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實現全國統籌,但目前採取關係接續的方式來適應統一勞動力市場的要求,卻並非治本之策,同時會導致管理成本的提高。除了人保部副部長胡曉義提出的三項必要的技術條件之外,還有可能産生不必要的成本。例如,如果一位勞動者先在北京工作,然後去了廣州,之後又去了上海,最後又回到了北京,那麼他的個人賬戶就需從北京轉移到廣州,再轉移到上海,最後又轉移回了北京,這個過程帶來了較大的、並且是不必要的管理成本;如果實現了全國統籌,由全國統一的部門管理個人賬戶,那麼就不需要轉移個人賬戶,或者只需要形式上的轉移而不需要轉移資金,避免了不必要的管理成本。因此,養老保險關係銜接辦法只是權宜之策,治本之策仍然是儘快實現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
此外,由於我國的養老保障體系主體有三個部分,即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金制度,若要實現跨單位性質流動過程中勞動者養老保險權益的接續,還需要進一步制定不同類型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銜接辦法,勞動者退休後的待遇可以分段計發,今後隨著機關事業單位聘用制改革的推行和農業産業工人的逐步出現,再擇機實現制度整合。至此,中國的國民養老保障體系的構建,才算是大功告成。
責編:趙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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