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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濤:修改拆遷條例政府必須上前臺

 

CCTV.com  2009年12月10日 12:33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青年報  

    12月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備案審查室官員在接受記者採訪時透露,國務院正在準備修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目前已經組織了國務院法制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林業局等相關部委局,再次進行前期的立法調研工作。(中國廣播網12月8日)

    與此同時,12月7日,北大法學院五名學者通過特快專遞的形式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遞交了《關於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審查的建議》,建議立法機關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審查,撤銷這一條例或由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向國務院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建議國務院對《條例》進行修改。(《新京報》12月8日)

    在五名學者的建議中,提出“徵收、補償主體應是國家,徵收補償法律關係應是行政法律關係,但《拆遷條例》卻將補償主體定位為拆遷人,將拆遷補償關係界定成民事法律關係。”今後的《條例》的修改,就是必須要擺正政府在徵地拆遷中的作用,將政府從幕後拉到臺前來。

    徵地拆遷有兩種,一種是與商業利益有關的徵地拆遷,一種是政府為了公共利益的徵收。商業徵地拆遷很簡單,就是開發商為了商業利益與土地使用權人、房屋所有權人直接商談,是一種單純民事法律關係,能談下來就開發,不能談下來就不開發。而政府的徵收不能為了商業利益,只是為了公共利益。徵收土地和房屋,這是一種行政法律關係,如果民眾對於這種徵收不服,可以去法院狀告政府。

    但是,《拆遷條例》卻是將這兩種關係混作一談,從而剝奪和限制了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發拆遷許可證的行為是一種政府徵收行為,原本這種徵收只能為公共利益,但政府發給了開發商,開發商卻可以用來搞商業利益開發,並且具有了行政力量的支持。其次,直接面對被拆遷人的是開發商,而不是政府,而且當開發商與被拆遷人發生矛盾衝突時,政府還作為中間人進行裁決。拆遷許可證是政府發放的,政府本身就是當事的一方,這違背了程序正義原則。

    《拆遷條例》如果要修改,就必須面對政府躲在幕後與開發商合謀謀利的問題。事實上,這個問題正是一些地方政府阻撓《拆遷條例》修改,使得修改遲遲不能進行的關鍵所在。讓幕後的政府在徵地拆遷現身,就必須廢除《拆遷條例》中給開發商發拆遷許可證的規定。政府如果要為公共利益進行徵收,則必須由政府直接出面與被拆遷戶談判,雙方談判不成,交由法院最終裁決,法院有權判斷“公共利益”和拆遷補償標準,在法院裁決前政府不得進行強行拆遷;如果開發商為商業利益徵地拆遷,則由開發商直接與被拆遷戶談判,談成以後再向政府申請相應的許可進行開發,開發商不得憑藉任何行政權力進行強制拆遷。

責編:趙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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