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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傑:官員向企業“借車”豈能一退了之

 

CCTV.com  2009年12月07日 09:43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近日有兩則關於官員“座駕”的消息,在社會上引起了熱議和質疑:一個是原廣州市市容環衛局領導為與廣日集團合作建設李坑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工程,從廣日集團借用三輛轎車作為“座駕”的報道;二是內蒙古自治區阿榮旗人民檢察院女檢察長劉麗潔的“座駕”為名車大眾途銳牌越野車的爆料。

  現在這兩則消息目前都有了“下文”:廣州市城管委已經核實了原廣州市市容環衛局相關領導從廣日集團“借車”三輛的事實,現已分別交還項目單位;內蒙古自治區阿榮旗紀委的調查結果也證實劉麗潔因為自己的“座駕”別克車因事故受損送修,“為了不影響正常工作”,檢察院向當地一家企業臨時借用了一輛大眾途銳牌越野車,借用車輛也已退還給車主。

  面對公眾質疑,相關主管和監督部門及時調查、回應,顯示了對民意的極大尊重。然而,我們遍尋相關報道,卻找不到對向企業借車事件的當事人作進一步處理的消息。難道官員向企業“借車”不算違紀,退了就行嗎?

  無論是官員個人向企業“借車”,還是機關出面向企業“借車”,其行為的違紀性質是明確的。首先,政府部門及其官員隨意向企業“借車”,違反國家關於禁止向企業亂攤派的政策和法律規定。早在1997年國務院下發的有關文件中就明確規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借用下級機關或企業事業單位的車輛。該規定在今年年初還進行了重申。

  其次,政府及官員向企業“借車”,直接破壞了國家關於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的規定,等於變相超標配車用車。對廣州市市容環衛局來説,如果符合配車標準,就不需要廣日集團提供車輛,而如果不符合配車標準,從廣日集團借車就是超標準配車。對女檢察長劉麗潔來説,如果自己的座駕別克車送修,檢察院還有多輛工作用車,為什麼要到企業去借一輛豪華車呢?況且一個縣級檢察院檢察長按規定能夠配備大眾途銳牌越野車這樣級別的名車嗎?毋庸置疑,無論是直接或變相超標準用車,都屬於濫用權力和職務腐敗,應當進行責任追究。

  政府及官員憑藉權力向企業“借車”,除了存在上述兩個基本方面的違規違紀情節外,還會對政府、社會和公眾産生以下惡劣影響,不可不察。一是容易在政府、官員和相關企業之間形成利益共同體,“吃人家的嘴短,拿人家的手軟”,在進行與“借車”企業密切相關的決策時,容易失去公正和中立性,容易導致“官商一體”和“官商勾結”,進而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二是會腐蝕政府及官員隊伍的肌體,麻痹官員的廉政神經,使利益輸送隱蔽化,具有極大的潛在危害性。另外,如果在“借車”事件上不了了之,對當事單位及相關官員也是不負責任的,這其實不是對幹部的愛護,而是包庇縱容,對其不良導向作用我們應當警醒。

責編:趙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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