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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藝:辭職官員憑人脈倒地的警示意義

 

CCTV.com  2009年11月26日 10:10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央視網  

    被告人劉有貴曾經是江蘇省南京市江浦縣的副縣長、六合區的副區長。他以借來的400萬元起家,下海不到一年,就成為坐擁1514畝住宅用地的“地主”;幾年過後,他成為身家過億的大老闆。近日,南京市下關區人民法院以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依法判處劉有貴有期徒刑4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600萬元。相關辦案人員講述了這位曾經的副縣長如何在“人脈”掩護下“空手套白狼”的全過程。(11月25日《法制日報》)

    據介紹,劉有貴“官運亨通”:參加工作僅兩年就被提拔為團縣委書記,先後任鄉長、縣長助理,35歲就擔任了江浦縣常務副縣長。2002年5月,他被調任到六合區擔任副區長,同年7月就被送到省委黨校培訓。在仕途上一帆風順的劉有貴為何急於下海呢?報道説,劉有貴看中了一塊1514畝的地皮,不顧各級領導的挽留辭職下海。兩個月後,他掛牌成立了一家房地産公司。

    劉有貴因為倒賣土地,大發橫財,被人匿名舉報,引發紀檢部門注意,被依法查處,自是咎由自取,但是我以為,劉有貴的發家軌跡比倒賣土地本身更值得關注。劉有貴憑藉做官時的人脈價值,辭官經商不到一年,成為坐擁1514畝住宅用地的“地主”;幾年過後,成為身家過億的大老闆。實際上暴露了官員辭職管理的巨大漏洞。

    眾所週知,國家公務員特別是領導幹部掌握著公共權力與公共資源,其職責就是為公眾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務。表面上看,公務員辭職以後,回歸了普通公民身份,不再掌握公共資源與公共權力。但是不爭的事實是,長期的公務員身份也讓公務員(特別是領導幹部)擁有其他創業者無法比擬的人脈關係(如果創業領域與原工作領域直接相關,擁有權力的公務員剛離職不久,這種人脈資源優勢更明顯,劉有貴辭職兩月在自己分管的房地産領域開公司就是這種情況)。

    而且《公務員法》第102條明文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繫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劉有貴辭職不久開辦房地産企業實是違法之舉。但是筆者注意到,劉有貴是以普通公民身份倒賣土地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而其辭職違法創業本身並未受到追究。試想:如果劉有貴利用人脈從事經營活動,未參與倒賣土地,或者説紀檢部門沒有接到匿名舉報。劉有貴還會受到法律追究嗎?官員辭職違法經商短時間內搖身變成億萬富翁,無疑值得相關監管部門反思。

    事實上,包括南京在內的不少地方對公務員離職經商的管理並不規範。少數地方甚至以重金鼓勵公務員離職經商、創業。從社會公平的角度與政府的角色定位來看,政府應該為所有創業者營造公平公正的創業環境與氛圍。讓公務員帶著人脈關係的巨大優勢離職參與創業市場競爭,難免會破壞公正合理的市場經濟秩序。對那些創業條件遠遠不如公務員的下崗工人、農民、大學生來説,顯然不公平。

    離職公務員帶著龐大的官場人脈關係經商創業,容易耗費更多的社會資源與公共權力資源,導致權力尋租、官商勾結,破壞市場經濟秩序,打壓其他創業者的發展空間。帶著特權因素的創業並不是貨真價實的市場經濟創造。這不僅會影響到政府宏觀經濟決策,而且對經濟社會長遠發展不利。

    從這個意義上講,辭職官員憑人脈關係倒地變億萬富翁的個案具有警示意義。我認為,除了嚴格落實《公務員法》以外,對公務員離職經商進行限制、規範,明確違法違規離職經商的處罰細則。針對離職公務員管理難度大,監督困難的問題未雨綢繆,作出週到的制度安排。依法對離職公務員的違規經營行為進行監督、規範。避免離職公務員“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規避監管,滋生創業腐敗與社會不公。

責編: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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