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不是刑法——後者法不容情不能調和,而前者的法理與情理完全可以也應該在特殊情形下作出調和。若以執行刑法的思維來執行勞動合同法,難免讓人寒心。
甘肅省蘭州市清退最後1240名代課教師的事,引起了《人民日報》關注。
本週二,該報刊發《這一次離開,可能就是永遠》的長篇記者調查,記錄了近期已被清退的部分代課教師的可嘆與可悲。為此,還專門配發《剛性政策,更要有情操作》的評論,提醒蘭州有關部門能否有情操作“考驗政府執政能力和執政智慧”。
張永明做了19年代課教師,被清退前月工資200元出頭,蘭州市“清代”每年教齡補償1000元,政府“買斷”張永明教齡只花區區19000元。“年齡大了,除了教書啥也不會,打工都無人要,這後半輩子咋過呀”——張永明黯然神傷嘆息連連。
教育部2001年首次提出辭退不具備老師任職資格的代課教師,到2006年進一步提出逐步清退所有代課教師,蘭州的“最後清退”正是依據此項剛性政策。可蘭州之所以成為“典型”,我想原因不外乎有二:
其一,師資短缺年代,代課教師對普及義務教育作過不可替代的特殊貢獻,尤其在中西部貧困地區,代課教師報酬微薄,卻年復一年教書育人,該特殊群體對提升貧困地區人口素質功不可沒。時過境遷,各地豈可把他們當成包袱甩。上世紀90年代中後期,全國性的國企“關停並轉賣”甩歷史包袱,其社會影響及後遺症至今未能完全消解,同樣的教訓非得在代課教師身上重來一次?其二,蘭州“個案”的背後,很可能在貧困地區帶有普遍性。權威中央媒體的報道歷來講究“剖析個別隱喻一般”,顯然要對整個貧困地區的“清代”提個醒。
能體現人性化操作的“清代”做法是,先普遍提高教齡補償標準,再為教齡較長的被清退對象代繳一定年限的養老和醫療保險,對年過50歲的被清退對象,則由政府安排提前“退休”,或由政府一次性繳足養老和醫療保險並納入地方“低保”直至正式退休。至於缺錢——很簡單,稍稍壓縮一下當地的“三公消費”即綽綽有餘。
代課教師命運可嘆,知名教授一旦疾患纏身照樣遭“寡情薄義”對待。還是本週二,一則網帖引發輿論大嘩:武大教授張在元兩年前患上怪病,現已病危,而據稱武大卻派員到他病床前宣佈:終止其與武大的聘用合同,停止提供醫療費和住房……
武大與張教授合同確已到期,若張教授未病入膏肓,終止合同乃雙向選擇。可有人發帖替武大辯解:“武大有義務為每個老師養老送終嗎?醫保去哪了?單位要儘自己分內義務,個人同樣有自己的職責,別什麼都往單位頭上推。”
對照勞動合同法,武大不言錯。可既然張教授已來日無多,武大已“包子吃到豆沙邊”——填付了70余萬元,為何就不能從別處省點錢,把好事做到底呢?請眾看官深思,勞動合同法不是刑法——後者法不容情不能調和,而前者的法理與情理是完全可以也應該在特殊情形下作出調和的,若以執行刑法的思維來執行勞動合同法,難免讓人寒心。難道這就叫市場經濟形態下勞動力市場雙向選擇之必然結果?
責編:唐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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