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廣州市城管局局長李廷貴稱,在制止不了違法現場時,城管人員要學會“跑”。這項“管城經”已成為城管隊員培訓內容之一,“跑”是為避免與流動攤販發生正面衝突,其目的為“親民城管”。(11月3日《信息時報》)
對於看慣了小販們抱頭鼠竄的公眾,忽然有一天在街頭看到跑的竟然是城管,恐怕難免會有些不習慣。城管會淪落到連小販都惹不起,不得不“跑為上策”的境地嗎?不過,城管要學會“跑”,要避免與流動攤販發生正面衝突,這看似回避問題的做法,卻未嘗不是城管執法理念與境界的提升。事實上,即便再影響市容,違反規定,流動小販已然是享有充分人權的公民,他們的謀生權更是不容侵犯。既然如此,城管執法同樣需要秉持文明的底線,確保不發生衝突,不激化矛盾,更應成為城管執法的前提。
當然,假如城管僅僅會“跑”,其實還不能被等同於執法理念從此“親民”了。按照廣州城管局長的建議,只有當對方人數較多,違法場面難以控制時,城管人員才有“跑”的必要。至少,以現在的城管小販的實力對比,出現這樣場景的概率其實不大。
一言以蔽之,對於城管而言,“動手”其實並不代表勇敢盡責,“跑”也並不意味著膽怯懦弱。無論實力是否佔優,只要能夠避免衝突和矛盾,“跑”為上策的城管其實並不丟臉。當然,除了會“跑”,城管真要“親民”,無論在理念還是執法方式上,其實還有更多可以改進的地方。吳江 (職員)
責編:張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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