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鴻濱
作為一起轟動全國的案件,輿論對“哈爾濱警察打死青年”案的幾名被告將承擔何種刑事責任非常關注,而該案的附帶民事賠償問題卻少有人問津。筆者認為,逝者已去,讓被告人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固然重要,但是,通過民事賠償對受害人家屬進行經濟上的彌補,或許更有實際意義。
庭審過程中,死者林松嶺的父親林吉利、母親鹿慶紅及非婚生女林某某對齊新、劉力男及糖果酒吧經營者金梅都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李鑫宇、王金剛也分別對楊森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但是,人的生命和健康都是無價的,並沒有一個明確的金錢尺度來衡量。那麼,此案中,司法機關可能會如何確定賠償的範圍和額度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條,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包括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對賠償範圍作了詳盡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質損失,一般包括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住宿費、營養費及已死亡被害人的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合理費用。本案中,齊新、劉力男應當賠償林松嶺近親屬的經濟損失包括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其女林某某生活費及必要的交通費等;楊森應當賠償李鑫宇、王金剛的經濟損失包括醫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及被楊森損毀的財物損失等。
那麼,糖果酒吧經營者金梅也被告上了法庭,她是否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呢?林松嶺的近親屬認為,糖果酒吧工作人員沒有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因此也應當賠償。筆者對此持不同意見。從當時情況來看,糖果酒吧保安員在雙方發生衝突後,曾及時出面勸阻,警方接到報警後隨即趕到現場,糖果酒吧不存在未及時報警的責任,已履行了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此不宜承擔賠償責任。
責編:張托雅
留言要注意語言文明,此間評論僅代表個人看法 查看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