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聞社區 > 復興評論 > 正文

定義你的瀏覽字號:

朱達志:戕害姐妹花的警察應立即清除

 

CCTV.com  2009年06月05日 09:25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四川新聞網  

  劉芳芳、劉莉莉,這一對曾經幸福開朗的小姐妹,一對分別只有15歲和13歲還在上小學的未成年人,只因昆明市五華區公安分局王家橋派出所兩個多月前的一次“執法”行動,而變得沉默寡言、驚恐、猶疑,成天如驚弓之鳥般不敢出門、上學,因為她們“怕別人説是‘做那個的’”。

  3月16日晚8時許,尚係處女的劉芳芳、劉莉莉被當成“賣淫女”,在自家門口被埋伏良久的警察“果斷制服”。至次日上午,姐妹倆連同父母及另兩位路見不平者方被釋放。派出所負責人在近日的採訪中輕描淡寫地説:原本認定姐妹倆賣淫,“抓捕後發現沒有發生實質的性關係,缺乏直接證據,釋放。”

  在常人眼中,出街值勤的人民警察大都是孔武有力、英姿勃發、氣度不凡的大男人,實在無法想像他們是如何“果斷制服”一對不諳世事的柔弱女孩的。新聞裏説,警察一把揪住劉芳芳的頭髮,把她按跪在地上;隨後的傷情鑒定顯示,兩姐妹身上多處軟組織挫傷,構成法律意義上的輕微傷。

  這樣的“制服”令人如芒在背。連小學女生都會慘遭“警察叔叔”如此野蠻的身心戕害,在那樣的地方,人們哪還有“免於恐怖的自由”可言!人民警察本來應該是人民的“保護神”,至少不能做禍害人民之事,又豈能如此栽贓陷害,甚至拿未成年女孩開刀,更何況是以賣淫這樣的“罪名”……王家橋派出所那幾個警察,實在是讓全中國警察為之蒙羞,令供養他們的納稅人寒心髮指。

  有人説,那幾個警察不懂法。但我無論如何不相信,作為專司維護公共安全之責的公務員,他們不知道中國有一部未成年人保護法,不知道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都有針對未成年人的特別保護條款,不知道傳喚持續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這樣的規定,不知道嚴禁刑訊逼供和傷害被傳喚人這一婦孺皆知的刑事政策,不知道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一眾所週知的司法原則……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四條稱,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也就是説,對未成年人的某些危害社會的行為一般作非罪化處理。何況,劉氏兩姐妹根本就沒違法,更遑論犯罪!

  可以説,王家橋派出所那幾個“公安”的行為,是在背離自己本應擔負的維護公共安全之法定職責,而反過來與公共安全為敵,破壞當地的社會和諧。退而言之,他們的行為也是在挑釁基本的社會道德準則。不管他們此舉的動機如何,即便背後並無不可告人的目的,只要有這樣的行為出現,就應該被立馬清除出人民警察的隊伍之列!

責編:張托雅

1/1

相關熱詞搜索:

打印本頁 轉發 收藏 關閉 網民舉報

留言要注意語言文明,此間評論僅代表個人看法                                  查看留言

昵 稱:            
用戶名: 密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