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久耕同志正是在網民的"人肉搜索"下應聲而跌,"人肉搜索"當然"侵犯"了貪官的"隱私權",照《條例》看來,那當然屬於應當打擊的違法行為。
從5月1日起,《杭州市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保護管理條例》開始實施。該《條例》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 、破壞社會穩定;不得鼓動公眾惡意評論他人、公開公佈他人隱私或者通過暗示、影射等方式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不得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等。存在以上行為的,將由公安機關處理、警告、罰款等。
無論從哪個角度看,該《條例》表面上都是合法的。不過,仔細想想卻有經不起推敲的地方。
先説散佈謠言。我們知道,人都有恐懼心理,對於自然災害、局部騷亂等等,都會産生警惕,並會將消息向親朋好友傳播以避免可能産生的損害。何況,在一些地方政府信息並不透明的今天,將自己了解的事情(有時可能是誤傳的信息)在親友間傳播是經常的事情,這能算散佈謠言嗎?比如2007年,無錫市民丁某採用發手機短信的形式,散佈“太湖水致癌物超標”的消息,被無錫警方以涉嫌擾亂公共秩序行政拘留。然而,太湖的水質的確嚴重超標,工業污染、農業面源污染和城市生活污染都存在,並且還一度引發當地水危機,即使是丁某在傳播中有所誇大,這能説是“散佈謠言”嗎?
還有“不得鼓動公眾惡意評論他人、公開公佈他人隱私或者通過暗示、影射等方式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的規定也很蹊蹺。如果這種行為簡單規定為違法,那麼網民“挑翻”周久耕的意義就輕而易舉地被抹殺了。因為,周久耕同志正是在網民的“人肉搜索”下應聲而跌,“人肉搜索”當然“侵犯”了貪官的“隱私權”,照《條例》看來,那當然屬於應當打擊的違法行為。有了這樣的《條例》,無數的“王久耕”、“李久耕”們,便可以躲在家裏偷着笑了,他們再也不用擔心被網民“人肉搜索”了,真是洪福齊天。看來,不區分官員、公眾人物與普通民眾的“隱私權”,這樣的《條例》動機是可疑的。
還有,我在這個《條例》中只看到公安機關在執行《條例》中的權力,沒有看到公民權利受損後的救濟途徑,也沒有看到公安機關行使這項權力時應當如何受到媒體和公眾的監督……除了“公安機關及其他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例行規定外,沒有更實質的內容。
5月1日,《條例》在某些人的歡呼中實施了,不過,説一句不太動聽的話,還是緩行為好,因為含糊不清的禁令可能成為公民權利的陷阱,請當地立法者組織專家和民眾進行立法聽證,認真研究一下可能産生的問題,找到有效對策再實行也不遲。
責編:張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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