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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林:網絡反腐不妨寬容“有罪推定”

 

CCTV.com  2009年04月29日 10:45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檢察日報  

  溫州“購房門”、躲貓貓、睡覺覺、周至尊,最近發生的這一連串事件,把網絡反腐運動推向了又一個高潮。

  網絡反腐的驚濤巨浪,衝擊著傳統的反腐格局。網絡的即時、動態以及傳播的無邊界性,使其具有巨大的輿情聚集能力,輔以民眾痛恨腐敗的道德情緒,不斷引發大眾狂歡,形成了一個又一個的道德亢奮的旋渦。而網絡的大眾性,加之人肉搜索等新技術手段的應用,使網絡在證據蒐集上顯現了獨特的優勢。毫無疑問,時下越來越熱的網絡“扒糞”運動不但能為司法機關提供大量的腐敗案件線索,而且能提供很多有價值的證據。可以想見,網絡會以其公開、透明、快捷的特性,成為政府懲治腐敗的得力助手。

  但是,從眾多事件中可以看到,網絡反腐在多數時候是遵循著有罪推定的原則進行的。所謂有罪推定,主要是指未經司法機關依法判決有罪,就推定有嫌疑的人為實際犯罪人。顯然,無論是憤怒的道德譴責,還是網下明察暗訪的“扒糞”,都帶有明顯的有罪推定痕跡。

  要知道,隨著法治的日益完善,有罪推定已經成為被唾棄的行為。尤其是對公權力來説,對嫌疑人形成有罪預斷,並據此進行偵查和審訊,必然會剝奪和侵犯嫌疑人的人身權利,最終導致冤案的發生。有罪推定常常引發的一種嚴重的違法辦案情形,就是刑訊逼供。前兩年浮出水面的佘祥林、胥敬祥等冤案已經讓公眾認識到,司法機關依據有罪推定的思路辦案,可能出現的不良後果有多麼嚴重。經過法學界的大力呼籲,經過有關部門的三令五申,有罪推定在司法實踐中已經被拋棄,無罪推定正在成為司法人員普遍奉行的辦案準則。

  那麼,司法機關力戒的有罪推定原則,是不是在網絡反腐中也要清除?筆者以為那倒不必。網絡反腐不是反腐敗的全過程,更不是司法意義的反腐敗,網絡反腐不能替代、也不可能替代司法機關進行的反腐工作。網絡反腐只是一種放大的舉報,是小群體民意的放大形式,是現實中民意傳遞借助網絡進行的另一種傳播形式。因此,即便網絡反腐中含有有罪推定的指責和調查,也不具有司法效力,更不能認為這會影響司法機關遵循無罪推定原則開展調查和審理,除非司法人員放棄司法原則迎合民意。

  而且,如果要求人人都恪守無罪推定的原則,那網絡反腐就會陷人舉步維艱的狀態,以致無法進行下去。無罪推定,簡單地説是指任何人在未經證實和判決有罪之前,不能認為嫌疑人有罪。如果要指控對方有罪,必須有充分、確鑿、有效的證據。這本來是對司法機關的要求,如果照搬來要求普通人,那我們就只能三緘其口、一片沉默了。因為從司法角度來講,普通人沒有權力去深人調查別人,也不具有調查取證的技術能力,所以不可能對嫌疑人的犯罪有充分、確鑿的證據。相反,網絡反腐首先是輿論上的,其次才是證據上的。網絡上提供的證據往往是零星的、碎片式的,甚至是似是而非的,正因為如此,才需要司法機關的介人並作出有法律效力的甄別。

  對於網絡反腐的有罪推定做法,握有公權力的官員應該保持足夠的寬容。為什麼公眾對官員的腐敗懷有如此強烈的憤慨?那是因為官員的腐敗危害的是社會公眾的利益。作為政治公眾人物的政府官員,他們的經濟、社會和道德行為可能關係到公共利益,這一點是確定的。對此,公眾有過問和質疑的權利。從法律上來説,為了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公眾人物的人身權利是受到限制的,甚至要作出一定的犧牲。因此,對於公眾的懷疑和指責,政府官員應該以寬厚和容忍來面對。

  當然,以有罪推定的心態對事件當事人進行指責和調查的行為是有風險的,一旦越出法律允許的範圍,就可能因嚴重侵犯對方人身權利而遭到反擊。不過,這已經屬於網絡反腐的法律技術問題了。

責編:唐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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