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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言:精神病院別弄成“第二個收容所”

 

CCTV.com  2009年03月25日 15:43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檢察日報   

  前不久,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特殊”的民事案件:已經出家為尼的鄒宜均狀告廣州白雲心理醫院、中山埠湖醫院和自己的家人,請求法院判決被告三方賠償其精神損失費1萬元,並賠禮道歉,消除因被強行送入精神病院給她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3月23日《晶報》)。

  原來,在兩年多前,因為家庭糾紛,鄒宜均的家人強行將其先後送入白雲心理醫院和中山埠湖醫院進行“精神病治療”,並約定禁止他人會見。醫院不僅派專人對鄒宜均實施24小時貼身“看護”,還一直對鄒宜均強行注射藥物,強迫她服用治療精神病的藥物。就這樣,鄒宜均在兩家精神病院以精神病人的身份共接受了三個多月的“觀察治療”。而正是這樣一個曾經的“精神病人”,出院後不久即憑記憶寫下10萬多字的《瘋人院日記》,記述她被強制收治的整個過程,以及在精神病院的見聞。

  鄒宜均把這個官司稱為公益性官司,她在法庭最後陳述中指出,她之所以打這個官司,是為了推動現行精神病收治體制的改革,普度眾生,使他人免遭“被精神病院強制收治的恐懼”。

  的確,正常人被強送精神病院收治,此類事件在我國的不少地方相繼發生,甚至強送精神病院已經淪為家人解決家庭糾紛陷害親人、某些強勢群體打擊異己對付“刁民”的有效手段,精神病院幾乎成為“第二個收容所”。

  收容所之所以可怕,一是因為它剝奪和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二是因為公民被收容完全取決於行政決定,無需經過司法程序,不僅隨意性大,而且被收容者往往求告無門,權利得不到應有的保障和救濟。這些恰恰是收容制度被廣泛詬病並被迅速廢除的基本原因。而我國目前的精神病收治,由於沒有必要的診治認定程序,送診主體混亂,缺乏相應的法律監督,特別是精神病院為了追求經濟利益只對送診人負責,從根本上缺乏及時排除並主動糾錯的動機和能力,加之精神病院固有的限制病人行動自由和強制治療的傳統,使它成為廢除收容制度後“合法”剝奪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卻又無需經過司法程序的“第二個收容所”。從某種意義上講,它比收容更可怕———因為不僅公安機關可以將一個人強送精神病院強制治療,而且其他公權機關也可以這樣做,甚至家人朋友都能毫不費力地將一個人強行送進精神病院。這意味著,只要對方願意,不管出於什麼目的,也不管事實上你是否有精神病,你都可能被綁到精神病醫院去。

  那麼,在精神病收治問題上為何會有如此亂局呢?顯然,主要原因還在於我國這方面的法律規範缺失,現有法律規定過於籠統,存在規範對象涵蓋不全的突出問題。《刑法》只是提到,政府可以對實施犯罪行為的精神病人實施強制治療,如何操作卻是空白。《民法通則》則只規定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法院宣告精神病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一不是“應當”,二不涉及精神病人的強制治療。其實,對精神病人進行強制治療,屬於一定時間內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必須明確規定國家公權力特別是司法權力介入的程序。無論是公安機關或者民政部門,意欲將疑似精神病人強制治療前,都應當進行精神病鑒定,或者獲得法院的先行許可。而普通公民欲將親屬送精神病院強制治療時,更應向國家公權力部門提出申請或備案,如有可能也應進行事前的精神病鑒定,精神病院才能接收,從而避免正常人以“精神病人”的名義被陷害。

  看來,我國法律在精神病人強制治療方面尚存較大漏洞,而這些漏洞正被一些人所利用,成為陷害和打壓他人的“合法武器”。如果不及時立法扭轉這一傾向,那麼精神病院很可能會成為“第二個收容所”。

責編:任釗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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