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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洪波:法律對網絡轉載侵權的處罰過輕

 

CCTV.com  2009年03月25日 09:50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京報  

  近日,網絡媒體與傳統報刊的版權糾紛再次進入公眾視線,據報道,2003年12月至2007年7月間,“浙江在線”網站未經《新京報》允許,在其網站、子網站、收費手機報等平臺擅自使用《新京報》擁有著作權的采編原創作品7706篇,900多萬字,2477幅圖片。

  此案再次揭示一個現實:我國的網絡媒體還處於不規範甚至“混沌”發展狀態,互聯網的“互抄網”惡名還未消弭,網絡媒體在轉載傳統報刊作品方面還存在大量的版權問題,亟待規範。

  法律對於網絡轉載傳統報章的規定很明確

  如果説十年前,由於我國著作權法制建設不完善,網站和公眾的版權意識尚不如今,出現一些糾紛難以避免。但是,自2001年以來,我國先後修訂了《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頒布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最高院、最高檢也出臺了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案件有關問題的司法解釋,法律法規不可謂不明確。但是,網絡在轉載傳統報刊作品時還跟10年前一樣無序,令人遺憾。

  按照規定: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並支付報酬。在實踐中,除了大的門戶網站與很多大報大刊簽有轉載協議或者合作協議外,有多少網站跟傳統報刊或者原作者簽有授權協議,並支付報酬?這些網站在轉載傳統報章時,不徵得傳統報刊或原作者的許可,擅自轉載、修改文章內容甚至標題、不署名甚至署他人的名字、不支付報酬等情況非常普遍。

  法律對於侵權網站的處罰過輕,亟須修改

  為什麼還有那麼多網站在鋌而走險呢?

  一方面,一些傳統報刊社的維權意識不強。另一方面,當版權在作者個人手裏時,個人之於網站往往非常弱小,導致網站對個體維權行為常常不理不睬。有的網站往往以幫你宣傳為託詞或藉口,稱“沒向你要宣傳費就不錯了”,更有無良網站還以“封殺”相威脅。也有的網站願意支付報酬,但是藉口你的文章被轉載多次,屬於多次使用,稿酬應該低一些。殊不知,文章被多次轉載,只能説明文章寫得好,有市場需求,價值更大。文章不像一般的生活用品,容易破損或者時間久遠了,就會失去使用價值,相反,文章流傳的範圍越廣,時間越久遠,越能體現文章的價值和作者功力,怎麼會越轉載越不值錢?

  此外,國家對於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規定過於籠統,不易操作;而且法律對於侵權網站的處罰過輕。在類似案件中,法院一般都是按照國家版權局1999年《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關於原創文字作品稿酬上限100元/千字確定賠償標準,然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7年《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判處被告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罰金。

  而許多商業網站通過轉載、子網站轉載、收費手機報、網絡廣告等賺取的收益龐大,現有的侵權賠償標準很難起到震懾的作用。

  網絡轉載傳統報刊需列入“法定許可”

  針對目前頻發的網絡轉載侵權案件、網站在轉載傳統報刊過程中出現的授權不便等問題,國家是不是該考慮修改《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將網絡之間互相轉載和網絡轉載傳統報刊作品列入“法定許可”?因為立法的目的是維護作者權利,促進作品傳播,方便使用者獲得授權,但是目前的法規頒布三年來,在這方面的作用尚未顯現出來。同時,國家版權局已經開展多次網絡專項治理行動,是不是也關注一下這類網絡侵權轉載問題?

  另外,有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加快建設,廣大作者要支持和加入這一組織,大家圍繞集體管理組織,扭成一股繩,這將是解決網絡轉載版權問題的有效途徑。

責編:任釗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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