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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設施農用地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三農 浙江日報 2015年03月31日 08:38 A-A+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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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省國土資源廳與省農業廳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為浙江省設施農用地劃定分類和範圍,解決種糧大戶用地難問題,同時明確將農業觀光設施等生活用房排除在設施農用地之外,確保耕地不被侵佔。

  近年來,隨著新型經營主體出現和規模化糧食生産發展,不少種糧大戶、家庭農場反映,一些發展現代農業必需的設施用地,如糧食規模化生産必需的糧食晾曬場、存儲場、烘乾塔、農機農資倉庫等配套設施用地難獲准許。而一些地方以發展設施農業為名,違法違規佔地。

  此次聯合發佈的《通知》規定,將規模化農業生産所必需的育種育苗場所、産品分級處理場所、晾曬場等生産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及配套設施用地均納入設施農用地範圍,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同時,為確保農地農用,杜絕一些工商資本借農業經營之名“圈佔”耕地,《通知》將農業經營生活用房的用地從附屬設施用地範圍中剔除,如以農業為依託的休閒觀光度假場所、農家樂以及各類農業園區中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大型停車場等用地,都按建設用地管理,不允許侵佔耕地。

  按照嚴格保護耕地和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通知》給各類設施用地規定限額標準。工廠化作物栽培、規模化食用菌生産,附屬設施用地原則上控制在基地面積的2%以內,最多不超過7畝;規模化種植,控制在種植面積的1.5%以內,最多不超過7畝;規模化畜禽蠶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5%以內。

  為簡化用地程序,《通知》將原來縣級對設施農用地的審核制度改為備案制度,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用地者約定用地條件,由鄉鎮政府將用地協議與農業設施建設方案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備案,不符合設施農用地有關規定的不得動工建設。

  《通知》還強化了農地用途管制,明確“三個禁止”,即禁止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用於非農建設,禁止擅自擴大設施用地規模或通過分次申報變相擴大設施用地規模,禁止擅自將設施用於其他經營。(記者 顏偉傑 通訊員 厲寶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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