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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進臘月門,楊愛蓮就拿到了合作社的90元分紅,她家入股的金額是1000元。“入股1000元能分到90元紅利,比存銀行合適。我還想多入點股,可是合作社不讓,只允許我入股1000元,即1股。”
楊愛蓮家在沂南縣蒲汪鎮大趙家村,因地與日照接壤,就加入了日照的一家花生專業合作社。合作社有社員712戶,分佈在日照、臨沂多個縣市區的70多個村。合作社年加工銷售花生米3萬餘噸。
記者隨手翻了翻這家合作社的賬本,發現社員分紅差距很大。大多數社員和楊愛蓮一樣,2014年的分紅只有90元,10多人有三五千元,但也有分得多的,其中有5個人的分紅達到了近10萬元。
差距為什麼會如此之大?這家合作社的負責人介紹説,合作社600多萬元的股金主要來自5個發起人,其他社員入股只是象徵性的。“前年合作社建了一個花生油加工廠,投資500萬元左右,社員也曾經提出入股,不過,由於合作社這幾年發展很快,自有資金比較充裕,所以就沒必要募集股本。”
農業合作組織對社員入股有抵觸不是個別現象。農業部經管司赴聊城、泰安、濟寧3市,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情況進行的專題調研報告中就提到,一些合作社的股本結構往往發起人佔出資大頭,存在“一股獨大”風險。安徽農業大學對山東農民專業合作社規範化發展的研究報告中也提到,根據對泰安、臨沂兩市的實地調研和全省13個市的問卷調查發現,少數人佔有60%-80%股份的合作社不在少數。報告説,現在的合作組織在市場競爭力、經營效益方面相對較好,也更符合我國農村生産的實際情況。不過,目前合作社的股權越來越集中到少數人手中,從某種角度説,合作社的&&人更像是具有較大買賣能力的經紀人,可以説已經背離了合作社的成立初衷。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明確了合作社盈餘分配方式,即“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於可分配盈餘的百分之六十”,這種分配方式叫“惠顧返還”。但目前我省大多數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分配方式,不是以惠顧返還為主,而是以按股分紅為主。如果按照惠顧返還的原則,農戶賣農産品給合作社,除了能拿到銷售農産品的錢,合作社還應按交易量(額)返還農戶一定數額的錢。倘若換成按股分紅,即按合作社收購農産品資金出資份額算,現實中一般農戶很少出錢甚至不出錢,主要是大戶出錢,這就意味著普通社員除了銷售農産品所得,只能獲得很少分紅或者一分錢分紅都沒有。
由此可見,合作社負責人抵觸股權相對平均、不願意社員多入股的最大原因就在利益分配上。記者採訪過濱州一家蔬菜合作社,其負責人坦言,他在合作社佔股80%以上。他解釋説,合作社的經營是他在負責,市場是他開拓的,風險也主要是由他在承擔。“去年年底算了一下,合作社賺了40多萬元,分紅是不多,只分了6萬多元。但如果虧本了,會有社員肯一塊承擔損失嗎?”
對這種現象,大多數社員雖有意見,但還是選擇了默認。“合作社是人家的,人家也有路子,咱一個農民又能怎麼辦?”楊愛蓮説出了大部分農民的無奈。
◎記者感言
在農村,能人、種植養殖大戶或大股東往往頭腦靈活,眼界開闊,能夠為合作社的發展提供啟動資金,選擇生産經營項目,組織農産品營銷,對合作社進行管理。沒有大戶大股東的積極組織和參與,很難想像在農村能夠建立起農民專業合作社,並使之有效運轉。但是,在利潤分配方面,真正能夠“二次返利”的很少見。最常見的情況是,合作社的營銷大戶按約定價格或者市場價格收購社員的農産品,而此後的營銷利潤與社員無關。這種現象應當引起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