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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鄭州1月15日電 (王漢超、趙剡、范磊) “多虧了仲裁庭調解,讓俺跟農戶簽訂了規範的流轉合同,不會再為土地流轉費多少傷腦筋了!”1月15日,河南沈丘縣新安集鎮下溜村宏新養殖專業合作社負責人楊其昌動情地説。
楊其昌説的“仲裁庭”,是沈丘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下設的仲裁機構。楊其昌在流轉70畝土地搞養殖時,沒有與農戶簽訂規範的合同,流轉費約定不清晰,致使農戶與他産生了流轉費糾紛,最終在縣仲裁庭的調解下得到妥善解決。
“能調解的不仲裁,立足化解矛盾,不收取任何費用。”縣仲裁庭負責人胡劍訓介紹,仲裁庭聘請了20名業務骨幹、2名律師作為專兼職仲裁員,為更好地服務群眾,對偏遠鄉鎮的複雜案件,縣仲裁委員會深入基層,開設“流動仲裁廳”進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