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 > 新聞社區 > 復興評論 > 正文

定義你的瀏覽字號:

魯全:養老改革,機關與事業單位應“齊頭並進”

 

CCTV.com  2010年03月09日 09:04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京報  

  機關和履行公共職能的事業單位性質完全相同,其工作人員也都受雇于政府,沒理由不實行同樣的養老金制度。機關單位養老金改革不能總處於“研究”之中,遲遲不動,應該有一個明確的時間表。

  全國“兩會”期間,曾任國家人事部副部長、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的全國政協委員步正發向媒體披露,我國正在構建完善的養老保險體系,所有人、所有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和享受待遇將一視同仁,“機關和事業單位將來都要納入到養老保險繳費的行列”。(《羊城晚報》3月7日)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制度之所以引起眾多非議,主要源於該不公平的制度設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需要職工個人繳費,而退休後領取的養老金替代率(即勞動者退休時的養老金領取水平與退休前工資收入水平之間的比率)又低於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這種雙軌制人為地製造了社會差距。

  這種不公,當然有著歷史原因。在計劃經濟時期,我國普遍實行了“低工資、高福利”的薪酬制度,改革開放後,企業職工工資開始由市場機制決定,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相比而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水平也有所上升,但上漲幅度不及企業職工,因此在機關事業單位仍然保留了原先的退休金制度。但隨著企業職工工資漲幅趨緩,以及機關事業單位工資不斷調漲,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金制度很快由“雪中送炭”,變成“錦上添花”的超國民待遇。

  “養老不公”並非一日形成,而消除這種差別也絕非一日之功,需要循序漸進。具體而言,有以下幾點建議:

  第一,養老金制度改革,機關單位和事業單位應該齊頭並進。此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在試點的省市引起極大的反彈,很大的原因就在於,事業單位的員工對只改事業單位,而讓公務員特權獨享憤憤不平。機關和履行公共職能的事業單位性質完全相同,其工作人員也都受雇于政府,因此,沒理由不實行同樣的養老金制度。

  第二,機關單位養老金改革不能總處於“研究”之中,遲遲不動,應該給出一個明確的時間表,儘快施行。建議以機關事業單位薪酬改革年份為劃分標準,在此之前參加工作的人員由於在工作期間工資水平較低,因此依舊按現行制度領取養老金;從改革之日起參加工作的人員全部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而在這兩個年份之間參加工作的人員可以自行選擇。

  第三,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由兩部分組成,第一部分為基礎養老金,全部由企業繳費形成,該部分養老金的替代率約為50%。機關事業單位公職人員全部受雇于政府,因此,他們的基礎養老金也應當由財政支付,替代率也應當確定為50%左右。第二部分為個人賬戶養老金,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替代率為15%左右。對於這一部分養老金的資金來源,應當分類解決。在機關事業單位薪酬制度改革之前參加工作的,這部分應當仍然由財政支付;改革之日起參加工作的,則完全按照職工養老金制度,全部由自己繳費形成;對於中間人群,可建立隨工齡遞減的繳費率,以合理劃分政府與公職人員之間的繳費責任。

  需要進一步指出的是,由於公職人員承擔國家公共事務,是國家重要的人力資源,需要保持較強的穩定性和待遇的優厚性,因此,建議在改革公職人員養老金制度的同時,普遍建立類似企業年金的公職人員補充年金制度,補充年金水平由公職人員的績效、工齡、職位等指標綜合決定,維持公職人員較高的養老金水平,以確保公職人員的清廉和高效工作。

魯全(中國人民大學社保研究中心)

責編:趙春曉

1/1

相關熱詞搜索:

打印本頁 轉發 收藏 關閉 網民舉報

留言要注意語言文明,此間評論僅代表個人看法                                  查看留言

用戶名: 密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