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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之魚:更應關注流浪者生前的權利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3日 07: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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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街頭流浪的“無名氏”遭遇交通事故,警方尋找家屬未果。檢察機關建議民政局當流浪者“家屬”作為原告,提起死亡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永昌縣民政局接納了該建議,以原告身份向永昌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金某賠償被害人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27萬餘元。經當地人民法院審理後,一審裁定駁回原告起訴。(7月22日甘肅網)  

       咱們都知道,民政局負有對流浪者承擔提供救助的職責,理論上講,民政部門如果真的把自己當做流浪者的“家屬”,就不可能有那麼多無家可歸四處流浪的未名人。若説到流浪者的權利,首先他應該有免於流浪、免於恐懼、免於饑餓、免於被死亡的最基本權利,然後才是身體遭到侵害後、甚至經歷轉眼人生已百年噩運後,獲得法律意義上做人的尊嚴與賠付的權利。等到流浪漢遭遇不幸身亡,民政部門才以“家屬”的身份出現並索賠,怎麼看都有些諷刺的味道。  

       事實上,去除現有的救濟制度的盲點不説,正是民政部門的不作為,使得一個人成為流浪者,然後運氣又不怎麼好,在立滿水泥堆的高架橋下都不得棲身,如果這些流浪兄弟神經要是有點問題什麼的,遭到噩運之概率是遠遠超過受到安撫與救助的。既然民政局承認了“家屬”這一法律意義上的主體身份,那麼作為“家屬”的民政局又做得怎麼樣?那麼,你説民政局究竟是當流浪者家屬作為原告,還是同時作為被告更符合他們的作為?  

       就算法院受理,民政局最後勝訴,27萬的死亡賠付款又該如何處理?據當地民政部門的説法,無名屍家屬一但來認領,會立即轉付。可是,既然民政部門把失去生命的流浪者作為無名氏處理,在事前不能窮盡手段,通過各種途徑找到無名氏的真正家屬,那麼,一旦勝訴獲得賠償,我們有理由懷疑民政部門還有沒有這種積極性。是全部上繳財政還是部分作為預算外創收被截留?是用以流浪者救助還是我們所邪惡懷疑的什麼方面?不管如何,我們會以什麼方式紀念、感恩他以生命為本錢的殘酷饋贈?我們只知道他的名字叫無名氏。  

       這個事件給我的感受就是,比如一個沒有盡到贍養義務的不孝子,老人活著的時候對其很不待見,老人死後卻忙不迭地分家産。而且,在現有的制度救助和救助機構踐行義務的現實狀態語境下,這種選擇性的有作為的口子一開,我們所能想到的是,各地民政部門會很快地轉變職能,會更加漠視流浪者生前權益,卻追求死後效益最大化。  

       其實,民政部門充當流浪者“家屬”沒有不可,事實上,你們所扮演的正是這個角色,只是常常在該你上場的時候你缺席了,而等節目過了你卻登臺亮相。若心懷愧疚,就首先把自己列在被告席上,接受良知的審判,否則這種“事後家屬”的官司,總是那麼滑稽,沒有程序的正義。

熱詞:

  • 流浪者
  • 無名氏
  •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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