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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評:解決惡意欠薪更需要多方合力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07日 09:0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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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首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在惠州審結完畢。惠州市惠陽區法院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楊某均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兩萬元。與此同時,人社部、發改委等9部委昨日召開會議,要求確保元旦春節前農民工工資基本無拖欠。10人以上集體勞動報酬爭議,當天立案並在7日內結案,其中人均涉案金額1000元以上的案件,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掛牌督辦。

       2011年5月1日起,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定為犯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生效,國家為確保工薪支付祭出了刑法這一利劍,至此,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經歷了一個由民法、行政法調整到刑法調整的演化過程。但是,由於本罪中所規定的“數額較大”,不僅需要“兩高”進行具體化的解釋,而且還要各地方須結合本地區的實際立出標準,因此,在實際司法中適用該罪名的判決並不多見。同時,由於惡意欠薪罪是一個新罪名,一些執法者對惡意欠薪行為的危害性存在先天認識不足,對惡意欠薪的觀念與理解也需要有一個過程。在這種情況下,容易産生執法過寬、處罰不嚴的現象,新罪名生效以來,因欠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營者鳳毛麟角。廣東法院判處首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顯然已經率先完成了對惡意欠薪由民事責任向刑事責任轉變的認識過程,樹立了漂亮標桿。

       三年前,《勞動合同法》出臺,不少學者歡呼中國的法律終於向勞動者傾斜,事實表明,三年多過去,勞動者仍然是弱勢群體。人社部前日公佈了《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明確規定,勞動者可以要求所在企業工會參與或者協助其與企業進行協商,以期加強勞動者的博弈能力。這其實已經説明問題,勞方在與資方的博弈中,仍處下風。尤其年關將至,有關農民工為討薪不惜採取各種方式的新聞就層出不窮,一些所謂跳樓秀、堵塞公共交通要道等極端之舉,都已漸顯疲態。農民工由於處於食物鏈的最低端,他們最容易受到傷害,包工頭、小工廠往往會惡意拖欠他們的工資。從這個角度看,設立惡意欠薪罪,並在司法中善用該罪名具有積極意義。

       當然,企業“欠薪”從勞務糾紛到刑事犯罪、從單純的行政手段到與司法手段結合、從民事訴訟到追究刑事責任,都表明社會加大了討薪的執法力度,以及探索以法律途徑解決惡意欠薪問題。但是,並沒有足夠的理由證明只要“惡意欠薪”入罪,就能徹底解決企業欠薪問題。事實證明,欠薪更多是一個社會系統治理的問題。欠薪問題的解決不能僅從欠薪鏈條中的中間環節入手,施以刑罰,而應是維護支付薪金鏈條的暢通。從這個角度而言,解決勞務領域極不正常的欠薪問題需要全社會的努力,但首先需要的是政府部門的努力。實際上,我國現行的法律對懲治惡意欠薪並無死角,造成討薪難現象的最大原因,是執法不力,而這種惰性與慣性顯然不會隨著“惡意欠薪罪”的設立而消失。而且有一種擔憂更值得警惕,即是“惡意欠薪罪”把人們的注意力轉移到立法上,客觀上掩蓋了相關行政部門長期執法不力的隱疾,更有可能為它們將來推卸責任提供了託詞。 應當承認,“惡意欠薪”入罪使欠薪行為的懲治有了更明確具體的法律依據,也在更大程度上震懾欠薪拖債的惡行,同時改變了欠薪只涉及民事責任的局限。但是,除了刑罰之外,需要勞動監察部門在日常工作中加大查處力度,工會組織更多站在勞動者立場維護其利益,同時還需要發揮民事審判和調解以及勞動仲裁的作用,只有多方形成合力,而不是司法的一頭熱,才有可能解決目前存在的惡意欠薪問題。

熱詞:

  •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 欠薪
  • 人社部
  • 農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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