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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暫住證”借“居住證”還魂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09日 11: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金羊網-新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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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陽鵬

  據本埠媒體報道,廣州將在全市範圍內鋪開流動人員清查登記,強制要求流動人員辦理居住證。公安機關將加大對居住證的查驗力度,無居住證的將被處罰。流動人員無合法身份不得租房,而房東及用人單位不督促流動人口登記辦理居住證的,也將受到處罰。另外,如果出租屋內發生治安、消防安全事件,屋主將受到行政拘留等處罰。

  這個消息著實讓人錯愕。強制流動人員辦理“居住證”,並對他們施以諸多限制的做法,與已進入歷史垃圾堆的“暫住證”制度何其相似。

  有關這一行動出臺的背景和緣由,官方沒有詳細交代,不禁讓人做出這樣的猜度:或許迫於治安的壓力,或許迫於流動人員很難管理的焦慮,或許想要建立一種城市的“準入機制”,抑或,兼而有之?

  然而,無論出於何種正當性的理由,任何強制的方式都要算做公共治理中的下下策。有關部門必須面臨的詰問是,究竟是什麼原因必須搬出這樣的下策,它能通過法律、行政倫理、公民權利的正當性檢驗嗎?

  有關部門在為這項行動辯護時,言之鑿鑿地説,居住證非常重要,辦理了它,就可以享受很多“公共服務”。似乎,強制辦理居住證,是為了流動人口好儘管很多流動人員依賴於市場為生,並不敢奢望享受那些紙上的“公共服務”。

  但不辦理居住證,就不具“合法身份”,就不能租房,還要被公安機關查驗處罰,就讓人莫名驚詫了。翻遍當下中國的法律文本,沒有哪一條法律如此規定。公安機關在某些情況下是可以檢查公民的“證件”,但同樣沒哪條法律規定可以對沒有居住證的流動人員進行處罰。所謂“執法者”,“執”的當然只能是法,而不能是其它東西。

  更為關鍵的問題是,以強制的方式推行“居住證”制度,其實構成了對公民身份證權威性的一種消解。居民身份證法第一條即開宗明義指出,身份證是為了證明公民身份,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便利公民進行社會活動,維護社會秩序。可以説,身份證本身就是公民合法身份的最有力證明。以居住證,而不是身份證來作為公民行使權利(例如租房)的“資格證”,讓人懷疑,身份證以國家的名義所承諾的公民權利,在廣州難道無效了嗎?

  而因為不督促流動人口辦居住證,房東和用人單位就要受到處罰,以及發生治安事件,房東要被拘留,就更不像是一種“執法”行為了。要處罰房東和用人單位,前提是他們對督促流動人口辦居住證有法定義務;而發生治安事件就要拘留房東,也得是他們有縱容包庇的行為在先,如果沒有,房東有什麼法定義務要對另一個人的行為負責?

  此種做法,多麼像是以“負責”、“連坐”的古老方式,把房東、用人單位和“居住證”制度死死地捆在一起。這樣,興許能夠建構一個嚴密的網絡,牢牢把握住對流動人口的管控。但與此同時,廣州也許正令人遺憾地返回它早已經超越的時代。

  一個開放的現代文明社會,最忌諱給一個個群體貼上身份標簽,並以此為據給予不同的國民待遇,從而阻礙社會認同,違背契約倫理。用“居住證”來識別“流動人口”,本已不妥。而在管控的焦慮中,復活一些已被拋棄的做法,或做出一些未能證明其合法性的舉措,更是一種錯誤。這和一個素以開放、文明而著名的城市形象極不相稱。

  我們不願相信,“暫住證”制度的種種弊端會以“居住證”的形式重生。但願有關部門能夠在制度上、行動上消除人們的疑慮,讓歷史的糟粕永遠被封存在歷史的垃圾堆中。

責任編輯:田智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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