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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海建:“蘋果”有“毒”應該怪誰?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18日 09: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西安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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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5日,蘋果公司公佈了2010年供應商責任進展報告,首次公開承認中國供應商員工因污染致殘。報告説,在蘋果公司供應商勝華科技蘇州工廠,有137名工人因暴露于正己烷環境,健康遭受不利影響。據了解,137名工人中,部分員工正遭受被迫離職的壓力。

  蘋果成了眾矢之的。從情緒上説,這是可以理解的。事實上,這不是蘋果方面第一次在供應商環節上受到質疑。尤為讓人不淡定的是,蘋果採取了回避策略,更表示,其實做得已經很不錯。

  這回,事情板上釘釘。供應商出事了,蘋果有責任。這個邏輯當然不錯。但問題是,這個責任的性質是什麼?道義責任和法律責任是兩碼事。供應商肆意用“毒”,搞得工人很受傷,理論上説,蘋果是可以以“不進貨”的手段來要求其遵紀守法的——是所謂企業社會責任。但是,所謂社會責任,不是一種前置性的義務,需要法律制度作保障。

  樹生病了,給“蘋果”打針是沒用的,關鍵還是種樹的“園丁”。事實擺在這裡,即便蘋果承認上遊供應商不乾淨,也採取積極策略,後果又怎樣?據説,“記者了解到的最新情況,與蘋果報告仍有出入,137名工人中,部分員工正在遭受被迫離職的壓力”。供應商的勞資關係,蘋果有多大的掌控權?如此昭然的職業傷害,監管部門不能袖手旁觀。

  權責對等、範疇明確,不能因為賺錢多,就責任無限化,就要求它解決所有問題。利潤分成是一回事,責任義務是另一回事,我們在研判這個問題的時候,應該道義的歸道義、法律的歸法律,蘋果供應鏈上的癥結才能有解。(鄧海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