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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全會決定廢止勞動教養制度 法治進步又一站

發佈時間: 2013年11月16日 07: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 京華時報 |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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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勞教顯然只是第一步,真正該做的文章在於《決定》中的後半句話——“完善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和矯正法律,健全社區矯正制度”。

  存在半個多世紀的勞動教養,終於走向壽終正寢。《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完善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和矯正法律,健全社區矯正制度。

  這是中國法治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它不僅意味著一項舊制度的終結,更昭示著一種推動法治進步的力量。回顧勞教制度廢止的全過程,那一樁樁具體的案例,一份份真摯的建議,一次次激情的研討,都在制度改革的道路上留下印跡。缺少這份堅守、這種執著,我們所孜孜以求的法治不會憑空降臨。

  在為法治進步彈冠相慶的同時,我們也面臨一個更為棘手的難題:勞教廢止後留下的制度空間,該如何去填補?廢除一項舊制度不易,建構起一項先進而有效的新制度,更難。據資料顯示,早在1986年,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的雷潔瓊就宣佈,中國正在制定勞動改造法與勞動教養法。從1987年起,勞教立法先後被列入我國“七五”“八五”和“九五”立法規劃,卻一直無果;隨後作為替代制度的《違法行為矯治法(草案)》,也被連續列入第十屆和第十一屆全國人大立法計劃,實際審議卻未見蹤影。

  勞教之“惡”,其實不在制度本身,而主要在於立法的混亂與執法的異化。在嚴重違法與犯罪之間設計勞教這種銜接性措施,並無目的上的邪惡之處,相反卻體現出社會治理的嚴密性。但是,從1957年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78次會議批准《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到1979年國務院頒布《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再到1982年國務院轉發公安部《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勞教立法一直沒有真正上升到國家層面。

  由於國家立法不足,勞教被濫用的現象也時有發生。尤其是隨著行政處罰執法日趨規範和嚴格,勞教幾乎成了一個“筐”,從吸毒、賣淫嫖娼到拆遷、上訪,都可能成為被勞教的對象。

  要改變這種混亂的制度現狀,形成優良的公共治理狀態,廢止勞教顯然只是第一步,真正該做的文章在於《決定》中的後半句話——“完善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和矯正法律,健全社區矯正制度”。這句話為我們佈置了更重的任務,那便是制定良法。原本適用於勞教的違法行為如何分流?現有被勞教人員如何處置?都離不開國家層面的立法提速。而如何在舊的勞教制度基礎上,重建一部替代性法律,實現公共治理與公民自由的雙贏,將考驗著立法者的理性與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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