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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林生:深化國有資産監管體制改革的思考

發佈時間:2012年09月17日 16: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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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幾年來,廣東各地一直在不斷推進國資國企的改革發展。比較突出的如深圳市國資委大力推進國有經濟結構與佈局的戰略性調整重組,強調發揮國資國企在國民經濟建設之中的基礎性、公共性和先導性作用,國資國企定位日益清晰,其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力、輻射力和帶動力日益加強,形成了國資國企、民資民企共進的良好局面。順德區國資監管部門從本地産業升級轉型和充分發揮國資國企對建設地方經濟的基礎性、公共性、先導性作用出發,也開始重新認識國資國企的戰略定位與作用,謀劃引領國資國企改革發展的新思路新舉措。

  現行國有資産監管體制機制還存在與市場經濟體制不相適應的深層次問題

  與此同時,人們普遍認為現行國有資産監管體制機制還存在著許多與市場經濟體制不相適應、難以接軌的深層次問題,需要我們解放思想,深入調研,並採取種種有力措施進一步加以改革和完善。

  本來各級政府成立國資監管機構的初衷,一是為了解決對國資監管政出多門、“九龍治水”,以致責任不清,無人真正負責的狀況;二是為了實現政企、政資分開,政府機構專注于行政事務,企業組織遵照市場規律運行;三是為了把國資國企的營運與監管分離開來,加強對國資營運的獨立監管力量,較好地保證國資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從這幾年的實際運作情況來看,我們已經基本上實現了對國資國企從“九龍治水”轉變為一個機構監管。國資監管的權責更清晰,相關監管體制和機制也在逐步完善。但是,國資委作為政府特殊機構,始終還是政府行使資産監管權的行政機構。國資委對國企不僅管人、管資産,而且還管事,各級國資委規定,國企對外投資只要達到一個特定額度,必須報告國資委,由國資委審定,也就是説,國資委不僅是國資監督、管理機構,實際上也充當著國資營運的重要角色。從這個角度看,國資委的設立,不僅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市場不公平的最大癥結——政企不分、政資不分的問題,反而有導致這個問題日益嚴重的跡象。

  國資委承擔著對國企管人、管事、管資産的重任,國企的高管由國資委委派,重大事項由國資委審定,資産處置由國資委拍板。政府主管部門是企業的監督者,但企業決策層和管理層人員都由政府部門指派,監督者和被監督者很容易成為一家人,這很可能會影響到對企業經營管理活動進行有效監督。

  從國資委的角度看,國資委官員雖然肩負資産監管重任,但他們基本上還是機關幹部的心態和能力,與市場還有著一定的距離。因此當幾千萬幾個億甚至幾十個億的項目送到國資委報批的時候,他們的壓力可想而知。對市場的不熟悉必然導致他們將很多時間花費在對最基本情況的調研之中,而市場機會往往就在這種長年累月的調查研究中喪失殆盡了。不是由熟悉市場情況的企業董事會來作重大決策,而是由與市場相對遙遠的國資委來決策,加之流程複雜,週期過長,很容易導致延誤市場時機,反而增加了企業因為市場風險而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很明顯,國有資産的營運由政府機構來實施行政化管理,而不是由更貼近市場、了解掌握市場的企業董事會、經營團隊來負責,這也是相當不可思議的。

  將國資監督、管理和營運體制分為三個層次

  因此,從可操作性方面考慮今後是否可以將我們的國資監督、管理和營運體制分為三個層次:

  第一層次,由人大立法成立國資監管法定機構負責國企監管,行使企業重大問題決策權、對國有資産收益權和財産的分配權、對企業經營行為的監督權等所有者權利。此類法定機構只有監管權,沒有營運權。

  第二層次,組建國有控股公司從事資本經營。國資監管機構選派産權代表進入持股公司的董事會,不干預公司日常經營活動,其主要作用是通過專門的産權經營,實現社會經濟發展和政府政策目標。我省省屬資産經營公司和企業集團經過改制以來的市場經濟歷練,在經營管理能力和水平整體提升的前提下,已經具備條件轉型為國有資産控股公司,應該對各資産經營公司和企業集團逐步給予更大的經營決策活動權限,在適當的時機將其轉型為國有資産控股公司,實現以較少的國有資本帶動更多的民間資本,以民營企業的經營活力推動國有企業的資産經營,實現國資、民資共贏。

  第三層次是一般性的基層國有企業,建立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

  不論是國資監管法定機構,還是國有資産投資管理機構,都已經不再是政府機構,而是已經市場化了的,主要由投行、法律和會計審計等專業人士構成的投資管理機構。這些機構將實行全面的轉型,包括人員身份轉型、薪酬轉型、社保轉型和社會福利待遇轉型等。

  這樣,就有可能解決國資投資監管機構的專業化、職業化和市場化問題,解決國資監管領域政企與政資不分的積弊,解決國資監管機構激勵約束機制不合理不科學的問題,也有利於推動實現“小政府、大社會”的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目標。

  作者係廣東省體制改革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

熱詞:

  • 國資委
  • 監管機構
  • 資産處置
  • 國有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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