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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龍:私營“電子眼”拍出錯位執法權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6日 17: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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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眼”能否由私人投資運營,省公安廳幾年前就明確地對此説“不”。究竟是哪些地方,哪些“電子眼”仍在私營化運作,公眾有權知曉。

  如果監控超速行駛的電子眼是私人公司投資的,它開出的罰單還有權威性嗎?這樣的疑問並非無的放矢。前天,廣東省審計廳廳長藍佛安在《關於廣東省2011年度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中披露,審計發現,有12個市利用社會資金建設28個“電子眼”項目,違反公安部及省公安廳的相關規定,不利於“電子眼”的公益性管理。

  電子眼又稱“電子警察”,本意是為了讓公眾遵守交通規章秩序,以及監控社會治安。但倘若由私人投資建設,投資者一方面為了獲得成本的回報,另一方面出於商人的逐利本性,必然希望別人多闖紅燈、多超速,以期帶來罰款利潤,這種商業化的運作模式顯然背離了“電子眼”的公益初衷。

  何況“電子眼”能否由私人投資運營,省公安廳幾年前就明確地對此説“不”:東莞市在早期曾經採取“建設——經營——轉讓”方式,將“電子眼”的特許權授予承包商,由承包商投資安裝“電子眼”,用監測闖紅燈和超速得到的罰款來回收成本、償還債務、賺取利潤,特許期結束後再移交政府。然而,這種違章記錄和通知都由企業一手操辦的“創新”,也帶來“罰款執法”的質疑,隨後被省公安廳叫停,要求其“限期回購,理清産權”,最終要全部歸屬政府部門。2007年,省公安廳還專門出臺規定,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出資、合作等方式,利用交通監控設備經營謀利”。遺憾的是,儘管“創新”早被叫停,但最新的審計結果卻表明,仍有12個市在違規利用社會資金,建設28個“電子眼”。究竟是哪些地方,哪些“電子眼”仍在私營化運作,公眾有權知曉。

  更深層的追問是,“電子眼”作為“電子警察”,某種意義上也代表著一種執法權,它有別於政府購買的外包型公共服務。類似養老、社區、環衛等公共服務可以外包,但代表政府部門行使職能的執法權豈能輕易外包給私人公司?這其實等於賦予企業行政執法權。深圳近日表示,或將取消“城管外包”服務,背後的原因就是因為外包的人員存在越權“執法”,混淆“執法”和“服務”,借機敲詐勒索,亂象橫生。外包的“電子眼”是否也存在越權“執法”,值得懷疑。

  既然是私營,就有商業利益的驅動,而一旦私營企業掌握了執法權,難保其不會利用執法權為自己牟私利,比如,會否和當地相關部門串通,調整調速器,有意造成司機“被超速”,再將罰款中的一部分撈進個人腰包?再如,會否在交通違章的認定上,相關部門全憑私人投資方的“電子眼”説話,而不去追究“電子眼”的設置本身是否違規?果如此,不僅公眾利益受損,政府公信力也在“罰款執法”中流失。

  “電子眼”不能掉進“錢眼”裏,更不能成“創收工具”。將公益的“電子眼”外包,進而私人化運營,已涉嫌將執法權私營化。其背後恐怕還與部分地方某些部門“多罰、多繳、多返還”的扭曲式執法理唸有關,同時還間接縱容了企業的亂罰款行為。針對“電子眼”是否存在“創收”的問題,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曾多次提出疑問,省公安廳也曾明確表示,私人建“電子眼”,所採集的數據一律無效,不得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系統,並不得作為處罰依據。那麼這12個市28個“電子眼”非法創收的罰款,能退回給“違章”的車主嗎?相關職能部門對審計暴露出來的“電子眼”問題,也應一查到底,而不能姑息養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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