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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出臺全國首個機關人員不當行為問責辦法

 

CCTV.com  2009年05月12日 09:26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銀川晚報  

對100種具體行為作明確規定解決行政不作為亂作為

  日前,銀川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銀川市黨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當行為問責辦法(試行)》的通知,並於今年的6月1日起實施。據介紹,這是全國首個機關工作人員不當行為問責辦法。

  問責是指對問責對象違反本辦法所列行為,尚不構成黨政紀處分,依照本辦法予以追究,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

  “進一步規範黨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為,用問責提高執行力,促進效能建設,提升服務水平,確保問責有據,問責有效,追究有力。”銀川市委常委、紀委書記左新軍這樣説。問責辦法的制定實行,可彌補現有法律監督和紀律監督的不足,補充行政監督手段。

  問責是從“小”問責,突出以小事為抓手從細微處嚴管幹部。問責對象覆蓋面廣,共有9大類問責對象;問責內容廣泛,共有18個方面,對100種具體行為作了明確規定;問責種類多樣,共有10個問責種類;問責時限較短,在1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並作出問責決定。

  問責對象及種類

  問責對象:市委、市政府所屬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市人大、市政協各委辦及其工作人員;市及縣(市)區法院、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銀川經濟技術開發區、銀川市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管委會所屬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縣(市)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所屬部門、鄉鎮、街道、站所及其工作人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群眾團體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受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問責的種類:警示談話,效能告誡,誡勉談話,考核扣分,取消評先、評優資格,公開道歉,通報批評,調離崗位,暫停職務,建議免職。

  問責內容

  1.工作中不作為要問責

  對中央、自治區各項政策措施以及市委、政府工作部署、工作安排和有關決定執行不力的;工作拖遝、效能低下,不能按時完成工作任務或者完成質量不符合要求的;敷衍塞責、推諉扯皮、工作效率低下,影響機關效能的;不作為、亂作為,或者不執行正常公務的;不負責、不盡職,延誤工作的;在執行公務中有刁難、吃拿卡要行為的等。

  在自然災害、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中,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的;組織群眾性活動,未採取防範措施或防範措施不當,發生安全事故的;瞞報、虛報、遲報突發事件或者重要情況、重要數據的等。

  2.違反決策程序、超越權限決策要問責

  領導班子集體違規決策造成損失的;領導幹部個人違反議事規則決策造成損失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存在違規行為、質量問題或者造成浪費的;對財政資金、各類專項資金和國有資産使用不當,造成資金浪費或國有資産流失的;招商引資活動中,越權承諾優惠待遇、給予經濟擔保,造成損失的;虛假招商、不守誠信,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損害投資人合法權益的等。

  在推行政務公開中,不及時、準確公開或者隱瞞、延誤應當公開的政務信息的;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者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的方式提供政務信息的;不以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政務信息的等。

  3.招投標、政府採購中不當行為要問責

  不按照規定進行招投標、政府採購的;與投標人或者代理機構串通的;在招標採購中接受錢物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在有關部門實施監督檢查中,阻撓、干擾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等。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要問責,包括拖延或者拒絕履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人身權利、財産權利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的;發放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救濟救助款物,有拖延、刁難行為的等。

  在處理信訪事項中,刁難、打擊、報復信訪人的;對突發事件和可能造成社會重大影響的信訪事件,不及時處置,或者首次接訪後,不妥善處理、解決,導致群眾重復上訪的等。

  4.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等不當行為要問責

  無法定依據實施檢查的;未經批准或者無具體理由、事項隨意實施監督檢查的;推諉、拖延、拒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等。

  在實施行政許可中,拖延不辦、故意刁難申請人的;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結行政許可事項的;違反規定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等。

  在實施行政確認中,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或者拖延受理行政確認申請的;超越權限實施行政確認,或者將同一確認事項給予2個以上申請人並重復出具確認證書的等。

  實施行政徵收中,沒有法定依據實施徵收的;擅自改變徵收項目的範圍、標準、對象和期限的;截留、挪用或者私分徵收款物的等。

  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中,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截留、挪用、私分罰沒財物的;對查封、扣押、罰沒財物保管不善,造成損毀的等。

  實施行政復議中,不依法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不按法定期限提出書面答覆或者不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等。

  5.不及時、不負責辦理媒體等反映問題的要問責

  不執行掛牌上崗規定,經指出不改正的;不認真受理效能投訴,對上級轉辦件辦理不負責、不落實或不按時辦結的;不及時、不負責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議案、建議、提案的;不及時、不負責辦理新聞媒體、“12345”市政府專線電話或行風熱線反映問題的;其他違反效能建設規定的行為。

  工作中弄虛作假、虛報或者瞞報數據、騙取榮譽的;未儘管理職責,造成車輛、設備等公共財物損壞的;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用公款吃喝玩樂、旅遊或者以考察為名遊山玩水的;敷衍應付監督檢查或者干預、不配合案件查處的等。

  6.能見義勇為而不為的要問責

  不遵守公民道德規範和公務員道德準則的;在辦公場所吵鬧、互毆,影響工作秩序的;造謠生事、搬弄是非、鬧無原則糾紛,影響團結的;在公共場所衣冠不整潔,經規勸不改正的;能夠救助而不實施救助、能夠見義勇為而不實施見義勇為的等。

  違反工作、會議紀律的,包括擅離工作崗位的;在工作時間上網聊天、炒股、購物、玩電腦遊戲的;不遵守電子考勤制度,遲到、早退一月累計3次以上或者請假逾期不歸、曠工的;不遵守會議紀律,無故缺席、遲到、早退的;會議組織、會議文件出重大差錯,造成嚴重影響的等。

  問責辦法——實行責任順查和倒查

  問責的方式實行責任順查和倒查兩種方式。給予警示談話、效能告誡、誡勉談話、考核扣分、取消評先、評優資格、公開道歉等問責種類的,直接處理問責對象;給予通報批評、調離崗位、暫停職務、建議免職等問責種類的,實行問責倒查追究,上追兩級,在對直接責任人問責的同時,應對所在部門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問責;給予單位問責的,對其領導班子成員區分責任,分別問責;2人或者2個單位以上共同違反本辦法,需要問責的,根據各自的責任,分別予以問責。

  單位一年內被問責2次以上或者工作人員一年內被問責5人次以上的,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應予以問責。(記者 姬恒飛)

 

責編: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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