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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試行)》發佈會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28日 11:1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湖北省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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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佈會現場

湖北省政府法制辦公室主任陳洪波

湖北省委外宣辦網絡新聞管理處處長陳光軍主持新聞發佈會

  陳光軍:尊敬的女士們、先生們、新聞界的朋友們,《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試行)》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專家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省委省政府決定發佈實施,這是我省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里程碑。

  今天,我們在這裡舉行新聞發佈會,向各位記者朋友介紹和通報《指標體系》的起草情況、基本內容和主要特色。首先我向各位記者朋友介紹出席今天新聞發佈會的領導,他們是省政府法制辦主任陳洪波同志,副主任楊良順同志,副主任費德平同志,請大家歡迎!

  下面,請省政府法制辦主任陳洪波同志通報《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試行)》起草過程、基本內容和主要特色。

  陳洪波:尊敬的主持人、各位領導、各位新聞界的朋友們,大家上午好!

  值此《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試行)》(以下簡稱《指標體系》)新聞發佈會之際,我謹代表省政府法制辦向與會的各位領導和新聞界的朋友表示熱烈的歡迎!向長期以來關心、支持政府法制工作的各位來賓和社會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謝!

  下面我就《指標體系》的制定過程、功能定位、重要依據、基本內容和主要特色向大家作個簡要通報。

  一、《指標體系》的制定過程

  2009年4月,省政府與國務院法制辦簽署《關於共同推進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設和武漢城市圈“兩型社會”建設的合作協議》,商定“共同研究制定湖北省建設法治政府的指標體系”。此後省政府成立起草專班,擬定了《指標體系》初稿。經多次徵求17個市、州、直管市、林區政府和省政府主要行政執法部門意見並反復修改後,7月下旬舉行了有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同志、部分法學專家,以及部分市、縣政府法制辦負責人、省直有關部門法規處長參加的《指標體系》研討會。9月上旬,徵求了省委、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省政協和省法院、省檢察院有關部門的意見。10月上旬,省委政研室、省人大常委會研究室、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省發改委、省司法廳、省財政廳有關負責同志,對《指標體系》進行研究討論。10月中旬舉行的湖北省行政法研究會年會,專題研討了《指標體系》。11月23日,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指標體系》。今年5月7日,省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通過了《指標體系》。6月6日,省委、省政府以鄂發〔2010〕9號文件頒布《指標體系》,這是省委、省政府進一步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構建和諧社會的又一重大決策。

  二、《指標體系》的功能定位

  一是總結功能,為依法行政積累有益經驗。

  二是評價功能,為依法行政設置考核標準。

  三是引導功能,為依法行政指明努力方向。

  四是預測功能,為依法行政分析發展走向。

  三、《指標體系》的重要依據

  1、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

  1997年9月,黨的十五大報告鄭重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一切政府機關都必須依法行政。” 1999年3月,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國作為治國基本方略載入國家根本大法,從而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依法行政不但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是依法治國的基礎和關鍵。正如溫家寶總理所説:“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依法治國。”

  2、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1997年9月,黨的十五大報告確立“到2010年形成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宏偉目標。今年3月,吳邦國委員長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強調要確保如期實現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目標。目前,圍繞憲法這個核心,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230多部、行政法規約700部、部門規章3100多部(以上都是適用我省的);我省現行有效的省級地方性法規173部,省級地方政府規章236部。憲法和上述法律、法規、規章都是制定《指標體系》的重要依據。

  3、規範性文件

  2004年3月國務院頒布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提出了建設法治政府的指導思想和目標、基本原則和要求、主要任務和措施。2008年5月出臺的《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進一步要求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我省也相繼出臺了《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見》、《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實施意見》和《法治湖北建設綱要》。這些重要文件指明了我省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路徑和方向。

  四、《指標體系》的基本內容

  政府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的基本準則和永恒主題。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即將形成的時代背景下,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重要前提下,依法行政不是一項孤立的、局部的、暫時的工作,而是貫穿在、滲透在政府工作的各個方面和各個階段。從這個意義上講,政府工作的全部和全程都是依法行政。《指標體系》由法治政府建設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基本要求和8個大項、35個中項、160個小項具體指標構成。在內容上,8個大項都有與之相對應的綱領性目標。35個中項主要是作出原則性規定,設定的標準是各級行政機關經過努力可以實現、積極而又穩妥的。160個小項比較具體,具有必要的操作性。為了保障其切實貫徹執行,省、市、縣三級政府還應根據《指標體系》的框架進一步細化成定性與定量結合的考核指標。從總體上看,《指標體系》是將法治政府建設指標定義為一種結果、一種狀態,因此,從中項到小項的語態大多是以完成式作為基準,而較少以進行式為基準。《指標體系》基本內容包括:

  法治政府建設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基本要求,政府職能界定與機構職責配置,制度建設,行政決策,行政執法,行政服務,社會矛盾的防範和化解,行政監督,依法行政能力建設。

  五、《指標體系》的主要特色

  《指標體系》是我國第一部省級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制定機關的規格高、適用的範圍廣、出臺的時間早。其主要特色有:

  一是關於依法行政能力建設。去年起草《指標體系》時,正值全省政府系統開展“能力建設年”活動。今年5月,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執行力和能力建設,推進以責任為核心的法治政府建設活動的指導意見》(鄂政辦發〔2010〕40號)。省政府決定,2010年以省直行政機關為重點,在全省政府系統深化執行力和能力建設,推進以責任為核心的法治政府建設。因此,《指標體系》將“依法行政能力建設”作為八大項之一,並下設法治理念牢固樹立,考試、考查制度有效實施,依法行政考評制度落實,政府法制隊伍建設適應需要等中項。

  二是關於政府職能轉變。《指標體系》“政府職能界定與機構職責配置”這個大項分別由政府職能依法界定、機構依法設置、機構職責依法確定和人員編制依法核定等中項構成。“政府職能依法界定”堪稱亮點,其目標是實現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府與市場仲介組織分開,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係基本理順,政府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基本到位。

  三是關於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行政決策與執行是“源”和“流”的關係,如果説執行失誤污染的是一條河流,那麼決策失誤就是污染了這條河流的源頭。現階段,我國正處在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面臨紛繁複雜的矛盾和問題,需要政府運用法治思維、法律手段去解決,不能靠強迫命令。要遵循科學、民主、規範的行政決策制度,實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政府決定相結合。在“行政決策”這個大項中,從程序上對重大行政決策的事前、事中、事後等階段做出全方位、多角度的規定。同時,將公共財政管理和政府投資、出資項目一併納入行政決策的“機制、制度健全”之中。

  四是關於行政監督機制的完善落實。溫家寶總理指出:“我們已經建立和實行了比較完善的民主監督制度,包括人大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司法監督、新聞監督、群眾監督以及政府內部的監督。對這些行之有效的民主監督制度,我們必須始終堅持和自覺地落實”。建設法治政府,確保執政為民,必須強化對行政權力的監督。《指標體系》用7個中項、29個小項強調了行政監督,提出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要依法接受人大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自覺接受政協民主監督,依法接受法院、檢察院監督,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完善行政機關內部層級監督機制,加強行政復議工作。行政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工作機制健全並有效實施。

  五是關於行政服務的創新發展。《指標體系》將“行政服務”列為八大項之一。這個大項下分設的制度健全、項目明確、信息公開、方式便捷等中項,是對政府公開服務方式和服務程序的新探索。“方式便捷”下所設的若干小項是《指標體系》中的又一亮點,如政府及其部門提供行政服務,採取一站式服務、一條龍服務、一窗式服務、一次性告知、一單式收費等一種或多種方式,採取現場服務與網絡服務相結合的服務模式,對重大事項開通“綠色服務通道”,開展跟蹤服務,對特殊人群採取上門服務、就近服務、節假日預約服務等方式,為基本形成高效、便民的現代行政服務機制提出了具體的評價標準。

  總之,法治政府就是把行政權力自覺限制在法律範圍內,嚴格依法行政,既不越權,也不失職的政府。我們期望並深信,在省委的堅強領導下,《指標體系》一定會正確施行,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設的目標一定會圓滿實現!

  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