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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下發 國有演出院團體制改革進入攻堅期

 

CCTV.com  2010年07月29日 14:53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人民網-文化頻道  

  中國網絡電視臺消息:中宣部、文化部日前下發《關於深化國有文藝演出院團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更加明確的國有文藝演出院團體制改革路線圖和時間表。

  《意見》共分6個部分,20條,系統闡述了國有院團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和基本原則,明確提出了國有院團體制改革的中心環節和主要內容,指明了國有院團體制改革在宏觀環境建設、政策支持、組織保障等方面的要求。

  《意見》提出,除新疆、西藏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2009年底前都要至少完成一家院團整體轉制。2010年後,將國有院團轉制工作向面上推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于2010年前選擇一至兩個試點縣,推動縣級院團轉企改制,探索政府採購公益性演出服務的方式,積極開發農村演藝市場。

  亮點一:重點培育新型市場主體

  2003年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會議以來,國有院團轉制試點工作取得了寶貴經驗,實現了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雙豐收。一批國有院團轉制前後演出場次、演出收入增長明顯,充分彰顯了企業經營、市場運作所帶來的勃勃生機:江蘇演藝集團公司年演出場次從2003年的1736場增至2008年的5119場;北京兒童藝術劇院股份有限公司從2003年的100場和77萬元的演出收入,增至2008年的666場和7560萬元;安徽蕪湖藝術劇院有限公司2006年的演出總場次只有30余場,在2008年達到186場,實際完成總收入200余萬元。寧波市歌舞團有限責任公司的演出場次從2003年的年均70場增至2008年的年均120余場,演出收入從改革前的年均100余萬元增至2008年的1506萬元,公司可支配的純收入超過600萬元,固定資産增加800余萬元。

  國有院團體制改革雖然在過去的6年裏取得了重大進展,但總體而言,還處於“盆景”和“試驗田”階段,沒有形成大面積的“百花園”和“豐收田”。針對當前演藝領域的實際情況,《意見》提出,國有文藝演出院團體制改革的中心環節是,以多種形式探索轉企改制,積極培育新型市場主體。

  轉企改制的途徑,《意見》規定了三種方式,一是鼓勵和支持具備條件的國有院團率先進行整體轉制;二是鼓勵興辦文化産業投資公司和引進戰略投資者,同步推進轉企和股份制改造;三是暫時保留事業體制的院團可組建項目公司,推行市場化運作機制。

  為推進轉企改制工作步伐,《意見》明確提出了院團轉制的時間表:對市場發育相對成熟的歌舞、雜技、曲藝、話劇、地方戲曲等方面的國有院團,要確定轉企改制工作進度,加大改革力度。除新疆、西藏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2009年底前都要至少完成一家直屬院團整體轉企改制;試點工作基礎較好的地區,現階段要有計劃地分期分批展開;2010年後,將國有院團轉企改制工作向面上推開。

  為培育一批大型骨幹演藝企業,《意見》提出,鼓勵轉制院團整合優質資源,與演出仲介機構、演出場所等組建綜合性演藝集團公司,延伸和完善産業鏈。選擇部分成長性好、競爭力強的大型國有或國有控股演藝企業,加大扶持力度,鼓勵其以資本為紐帶,開展跨地區兼併、重組,成為善於利用國內國外兩種資源、積極開拓國內國外兩個市場的演藝業主導力量。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國有文藝演出院團轉企改制和股份制改造,打造跨所有制、跨業態的大型演藝企業。

  亮點二:“早改早受益”政策導向明顯

  目前,我國國有院團面臨著幾大難題:一是老人多、包袱重,不少院團離退休人員比現職人員還要多;二是不少演藝人員藝術生命週期短,一些演員三四十歲就面臨著轉崗和再安排;三是欠賬多、底子薄,相當多的國有院團財政投入少、演出裝備落後、缺乏固定的演出場所。

  為解決這些自始至終困擾院團改革的問題,體現“早改革、早受益,早改革、早發展”的政策意圖,《意見》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

  在資源配置上,《意見》提出,各地要充分考慮國有文藝演出院團大多底子薄、包袱重、體量小的現狀,採取新建、改造、委託經營、租賃等多種形式,為轉制院團配備相對固定的演出場所。支持轉制院團與新聞媒體開展各種形式的合作,拓展發展空間。

  在資金籌集渠道上,《意見》要求確保院團轉制後原有正常事業經費繼續撥付,並通過文化産業發展資金等予以支持。推進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文化藝術發展基金,採取項目補貼、定向資助、貸款貼息和以獎代補等辦法,加大對轉企改制院團的資金支持力度,重點扶持精品創作生産和人才培養。鼓勵各地採取多種方式為轉企改制院團搭建投融資平臺,完善演藝産業投融資體系。完善鼓勵企業、個人捐贈文藝演出院團的稅收減免政策,有效調動社會力量資助文藝演出院團的積極性。

  同時,《意見》還對轉企改制院團參與公益性演出給予扶持,提出在同等條件下,政府有關文化採購項目可優先吸納轉制院團參加競標。

  亮點三:以整合資源推進結構調整

  計劃經濟體制下,文化領域條塊分割、資源分散,不少地方按照行政區劃和級次層層辦團,造成國有院團“小而全”、“散而弱”現象嚴重,導致大量的重復投資、重復建設,産業集中度和資源配置效率很低。為從根本上解決這一現狀,《意見》提出,把結構調整作為深化國有文藝演出院團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切實整合資源、調整佈局、優化結構、提高效益。

  對同一城市中不同層級重復設置的國有院團,《意見》要求,加快整合步伐。暫時不具備整體合併條件的,可以剝離經營性資産共同組建演藝企業。

  對無演出能力、長期完全依賴財政補貼生存的國有院團,《意見》提出,核銷其單位建制,將符合條件的人員充實到文化館、群藝館等公益性文化單位。

  對演齣劇(曲)種被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名錄,且目前市場化程度較低的地方重點國有院團,《意見》要求,可以與相關的公益性文化單位合併,原有財政資金用於扶持劇(曲)種傳承和公益性展演活動。

  亮點四:探索公益性演藝服務供給方式

  為進一步探索公益性演藝服務供給方式,《意見》提出,借鑒農村電影放映工程的有關做法,採取企業經營、市場運作、政府購買服務、基層群眾受惠的方式,按照“試點先行、逐步推開”的方針,推進縣級院團轉企改制,加強政府扶持,培育市場主體,探索農村演藝服務供給的新模式。為支持西部和少數民族地區演藝事業的發展,《意見》提出,建立對經濟欠發達地區國有文藝演出院團的文化援助機制。加大對西部和少數民族地區國有文藝演出院團體制改革的資金支持。鼓勵東部地區與中西部地區文藝演出院團加強交流與合作。推動制定相關優惠政策,吸引符合條件的大學畢業生、志願者到西部和少數民族地區從事演藝服務。

責編:王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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