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和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國務院印發《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

  •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會議強調,戶籍制度改革是一項十分複雜的系統工程,要堅持統籌謀劃,協同推進相關領域配套政策制度改革。要完善農村産權制度,維護好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要區別情況、分類指導,由各地根據中央的總體要求和政策安排,因地制宜地實行差別化落戶政策。要促進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合理佈局、功能互補,增強中小城市和小城鎮經濟集聚能力,為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創造有利條件。

  • 公安部副部長黃明在回答關於戶籍改革的提問時表示,戶改的原則:是尊重意願、自主選擇,因地制宜、分步推進,存量優先,帶動增量。改革的重點:是以農業轉移人口為重點,兼顧其他常住人口。要優先解決好進城時間長、就業能力強的人口落戶的問題,要提高高校畢業生、職業技術院校畢業生、技術工人等人口的城鎮落戶率。另外,戶籍改革與新型城鎮化的目標是一致的。

  •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要"創新人口管理,加快戶籍制度改革,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合理確定大城市落戶條件,嚴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規模。"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發佈,引導非農産業和農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鎮轉移,逐步滿足符合條件的農村人口落戶需求,逐步實現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 《國務院關於轉移農村勞動力保障農民工權益工作情況的報告》指出,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加快落實放寬中小城市、小城鎮特別是縣城和中心鎮落戶條件的政策,促進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在城鎮落戶並享有與當地城鎮居民同等的權益。

  • 國務院批轉了公安部《關於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對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的人員,不再實行計劃指標管理。在縣級市市區、縣政府駐地及其他建制鎮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的人員及與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均可辦理城鎮常住戶口。已在小城鎮辦理的藍印戶口、地方城鎮居民戶口、自理口糧戶口等,符合上述條件的,統一登記為城鎮常住戶口。

  • 國務院批轉了公安部《關於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意見》,解決了新生嬰兒隨父落戶、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資、興辦實業、購買商品房的公民及隨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穩定的職業或者生活來源,已居住一定年限並符合當地政府有關規定的,可准予在該城市落戶等幾個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

  • 國務院批轉了公安部《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和關於完善農村戶籍管理制度的意見》,明確規定:從農村到小城鎮務工或者興辦第二、三産業的人員,小城鎮的機關、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聘用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在小城鎮購買了商品房或者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以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可以辦理城鎮常住戶口。

  • 《公安部關於城鎮暫住人口管理的暫行規定》頒布,健全城市暫住人口管理制度。

  • 《國務院關於農民進入集鎮落戶問題的通知》允許農民自理口糧進集鎮落戶。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 國務院發佈《關於建立經常戶口登記制度的指示》,規定全國城市、集鎮、鄉村都要建立戶口登記制度,開始統一全國城鄉的戶口登記工作。

  • 公安部制定並頒布了《城市戶口管理暫行條例》(已廢止),這是建國後最早的一個戶籍法規,從而基本統一了全國城市的戶口登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