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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裝工小區墜亡36戶居民成被告 雇傭紛爭難言盡

發佈時間:2012年10月25日 15: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浙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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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裝工墜亡,小區36戶居民成被告——

  躺著中槍,冤不冤

  核心提示:找人幹活,但不幸發生意外怎麼辦?自2010年侵權責任法實施後,常常會有看似“無辜”的人成為被告,這是為什麼?這些案例引發了法律專家和民眾的思考,也給人們以警示,無論做什麼都要認真、仔細地按照法律和相關規定來辦理手續,以免不必要的麻煩。

  這些天,溫州市鹿城區馬鞍池社區23號3幢的36戶居民覺得很委屈:前段時間,他們在樓道口安裝塑鋼門窗。萬萬沒想到,雇來的一個小夥子在二樓幹活時,突然從墻上跌了下去,頭部著地,于6月11日死亡;更沒想到的是,近日,他們成了被告。

  業內人士指出,36家住戶之所以成為被告,是因為他們雇傭的包工頭楊某根本沒有資質;而且在小夥子幹活時,也沒有防護措施。

  眼下,傳統觀念認為無辜的被告越來越多,而原告方引述的法律依據,往往來自侵權責任法第35條,為何自認“無辜”,卻會成為被告?

  很意外:二樓摔下丟性命

  今年5月20日,星期日。這天,風和日麗,對遠在安徽省岳西縣的老崔一家來説,卻是個不祥的日子:他們的兒子小崔在溫州給人安裝塑鋼門窗時,突然從二樓掉了下去。

  小崔今年才25歲,高中文化,2010年9月從安徽老家來溫州務工,楊松則是他的包工頭。一旦接到活,楊松就會聯絡他們。

  今年5月17日,楊松接到一個工程:溫州市鹿城區馬鞍池社區23號3幢住戶需要安裝樓道口塑鋼門窗。雖然一直在幹這種業務,楊松本身卻沒有獲得從事塑鋼門窗安裝的資質。

  楊松立刻找到小崔、洪某、廖某,讓他們去做這件事。楊松還口頭和他們約定:工資按240元每平方米計算。

  對於小崔他們來説,這種工程只是家常便飯,於是就很快開始幹起來。萬萬沒想到的是,不幸的事故卻發生了。

  5月20日下午5時左右,也就是工程開始後的第3天,小崔站在溫州馬鞍池社區23號3幢樓2樓墻外平臺安裝塑鋼門窗,突然腳一滑,從二樓墜落,頭部著地,全身也多處受傷。隨後就被送到溫州醫學院附屬第二醫院搶救。

  “誰能想到,二樓能摔死人呢?”當記者趕到事故發生現場時,只要一問起這件事情,就會有居民這麼嘆息。因為作業地點在二樓,所以根本就沒有採取任何防護措施。

  這一跌,非常嚴重。小崔被送到醫院後,陷入了深度昏迷。醫院全力搶救,但在事故發生22天后,小崔還是因為搶救無效,宣告死亡。

  兒子年紀輕輕,就這樣白白地走了,老崔一家人感到悲痛萬分。老崔找到楊松,以及馬鞍池社區23號3幢樓的36戶住戶,想要討個説法。

  想不通:36家住戶成被告

  老崔要説法的過程,卻十分艱辛:包工頭楊松其實也是個來自貴州的打工者,只不過做大了,才承接一些工程,小崔一段時間搶救下來,楊松也早就“山窮水盡”了。他一再表示,他願意賠償,但是他的最大賠償能力也就只能是10萬元了。

  至於這36家住戶,則更是覺得無辜。對老崔的索賠要求,他們表示要召開業主會議商量。於是五馬街道馬鞍池社區召集36戶住戶協調小崔死亡賠償一事,可是,當天出席協調會的僅有12戶住戶,其他人均未露面表態,協調會也沒有結果。

  前段時間,老崔一家人因為遲遲討不到説法,憤怒之下,一紙訴狀遞到了鹿城區法院,將包工頭楊松、馬鞍池社區23號3幢36戶住戶統統給告了,光被告的名單就有4頁紙。老崔請求法院判令楊松賠償他們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人民幣117.3萬元,並且要求36戶住戶對楊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原告認為,小崔是楊松雇傭的,作為僱主,楊松應該對小崔負責;另外,楊松沒有資質,36戶住戶卻將工程發包給他,而且還沒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這36戶住戶也應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這一該案件的經辦法官表示,從起訴書來看,原告對這36戶住戶提出起訴,根據的是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2月18日發佈《關於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中關於侵權責任糾紛項目裏新增加的案由。

  “如果法院判定楊松和36戶住戶方敗訴的話,那麼賠償責任會落到他們身上。一旦包工頭楊松沒有賠償能力,那麼36戶住戶就要一起賠。”該經辦法官説,目前這一案件還沒有開庭,現在不能作任何判定,只能就案件可能的判決結果,做出如此假設。

  是與非:雇傭紛爭難言盡

  對於自己“莫名其妙”成為被告,36戶居民大多表示不解。記者採訪時,只要問到這一問題,住戶們不願多説。“那個小夥子掉下來時,我根本不知道,第二天保姆下樓時看到地上一灘血跡,才知道有人掉下來了。”3幢4樓住戶、89歲的黃阿朋對記者説,他活到快90歲,還是頭一次接到法院傳票。“這個小夥子是包工頭叫來的,就應該由包工頭負責,這和我們根本沒有一點關係。”

  採訪中,就連對面一幢樓的居民也覺得,3幢的36家住戶全部成為被告,感覺很冤。

  “那個小夥子安裝塑鋼門窗的位置,就只在監控儀上面一點點,是他自己沒有注意,跌下來摔死了,不能怪這36家。”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中年女性住戶説,工程已經包了出去,即使要索賠,也應該找包工頭,不應該找住戶。

  記者從鹿城區法院了解到,這個案子出來後,這36戶住戶也對自己成為被告這件事,非常抵觸,甚至有的住戶避而不見。法院送達遇到了難題。到目前為止,這36戶住戶中,只有12名住戶在傳票的郵寄件上簽收。

  “前段時間,也有類似的案子,有個給大酒店清洗外墻的清洗工摔成傷殘,也向法院起訴了,起訴對像是包工頭、還有酒店,他們要求酒店承擔連帶責任。”鹿城區法院法官王衍説,從2011年底開始,他們就陸續收到此類案件,目前已經有近30件。這類案件的共同特點就是,凡是被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被告,均覺得自己很冤枉。

  “之所以會出現這個感覺,全是因為侵權責任法生效。”浙江君安世紀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忠漲説,根據這一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王忠漲介紹,在侵權責任法生效以前,如果發生這種糾紛,被雇傭的一方受到損害,只能去找僱主要求賠償。“在現實中,有些屬於那種‘打零工'性質的打工,僱主本身的經濟能力也很差,一旦勞動者發生傷害事故,僱主沒辦法提供足額的賠償,侵權責任法的35條,就是為了保護這些‘打零工'的勞動者。”

  不過王忠漲表示,根據侵權責任法,這種連帶責任的關鍵點是過錯在誰,如果僱主沒有過錯,就不會被起訴成為被告,“這也提醒那些僱主,無論做什麼事情,都要按照法律規定來辦,否則就有可能成為被告。”

  法律人士建議,作為僱主,首先一定要選擇有正規資質的施工人員。其次施工前最好簽訂相關合同,對施工可能引發的責任以文字形式加以明確。施工中,也要加強安全監管,以免發生意外。

  相關案件

  小工傷殘,僱主賠償

  去年6月30日,海寧一名包工頭姜某與房東趙某簽訂協議,為其在農村新建住房和廠房,然而姜某並無建築施工的資質。隨後,姜某雇傭了木工艾某等人為趙某施工,同時房東趙某也雇傭了水電工張某為其安裝水管,施工時,張某不慎用手中的鋼絲戳傷了身邊的艾某,造成其眼睛嚴重受傷。經嘉興新聯司法所鑒定,艾某的傷勢構成九級傷殘。

  艾某受傷後,因無法得到有效及時的賠償,向海寧法院起訴。法院判定:房東趙某承擔損失的40%,包工頭姜某承擔損失的30%,水電工張某承擔損失的20%,而原告艾某承擔損失的10%。

  連帶責任,公司被告

  在重慶,一家房産公司維修房屋外墻要搭架子,包工頭帶來一名搭架子的工人。但在搭腳手架時,這名工人從3樓摔下受傷。儘管房産公司聲稱“不是僱主”,也因為連帶責任,成為被告,10月17日,重慶市萬州區法院判房産公司賠償14萬餘元。

  專家觀點

  中國社會科學院梁慧星教授:這一案件涉及法律理念的爭論。傳統觀點認為:僱主有直接過錯才承擔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5條規定,僱主必須證明盡到選任、監督的責任,在招工時注意檢查相關資質,有嚴格的管理監督制度,才可以免責。但如果證明它在這過程中有過錯,就不能判定免責,受害人也就可以得到賠償。和傳統觀點比較起來,侵權責任法第35條體現了國家對普通勞動者的保護和關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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