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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西都市報:義務植樹繫於默契而非懲戒

發佈時間:2012年10月19日 04: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華西都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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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月17日,《黑龍江省全民義務植樹條例(草案)》提交該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條例》規定,適齡公民每人每年應義務種植3棵樹或完成相應綠化任務。逾期未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責令繳納綠化費,可並處罰款。

  對此新聞,網絡之上,吐槽之聲多矣。公眾所不能接受的是,竟以立法的形式,生硬地將植樹責任固化,甚還輔以“罰款”式的懲戒手段。一個私權概念漸明晰的時代,個人的主體意識持續強化。所以關於“植樹”,我們傾向於視之為,基於自願的道德自覺行為,而非“非做不可”的強加任務。

  只是,儘管黑龍江省的“草案”令觀者不悅,但必須承認,該條例師出有名,法律依據主要有二:其一,《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規定“年滿11歲的公民,除老弱病殘者外,每人每年義務植樹三至五棵”;其二,《國務院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同樣有相似提法。

  從形式正義的角度看,黑龍江的“植樹條例”,儼然是對“上位法”的承襲,似無明顯的違規之處。但詭譎的是,評估其後果,又的確引發怨聲一片。其中癥結,自不在於今人植樹熱情消退,而在於黑龍江版的“植樹條例”,存在明顯的自我擴權和行文失當。此前之於“植樹”,無論人大的“決議”,甚或國務院的“實施辦法”,更多只是倡導性的表述,並未羅列具體的“懲戒措施”。然而,黑龍江省的“草案”中,卻出現“違者繳納綠化費”的條款。

  “立法”一貫是兼顧邏輯和人心的藝術。須知,倘若參照嚴格的“公民—國家”倫理,植樹並非傳統的公民義務。但之所以數十年來相關法律未遭明顯的抵制,就在於其預留了極大的彈性與變通可能。遺憾的是,黑龍江省的做法,正將緩衝的空間壓縮,繼而將民間、官方間,既有的、心照不宣的默契打破,最終推著“權利”、“科學性”等一系列爭議“臺面化”。可謂不智!

  當然長遠來看,即便沒有黑龍江省的此番草案,關於“義務植樹”的民意傾訴,也必會到來。世易時移,成型于數十年前的,針對義務植樹的法律文本,或早已失去原先的“適用性”。彼時,集體生活仍是社會的流行,因而“全民動員”、“統一植樹”代價極低,因而容易實現;而現在,行業分工加劇,將“各忙各事”的分散人群組織種樹,時間成本之高已是必須正視的因素。

  此外,植、護技術的匱乏,也導致“義務植樹”效率低下,乃至有“三月栽,四月黃,五月進灶膛”之説。實際上,在商業供給高度發達的年月,專業的綠化團隊,遠比臨時集聚的植樹大軍來得靠譜。民眾與其親自上陣,不若支持職能部門,用稅金購買專業服務來得直接。

熱詞:

  • 植樹
  • 懲戒措施
  • 條例
  • 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