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瘋狂過山車後 女工之死誰之責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1日 10:5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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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過山車很刺激,但不是每個人都適合。記者高鶴濤攝

  本報訊 (記者王納)年僅20多歲在惠州打工的女工小馬,來深圳歡樂谷坐過山車後1分鐘突然昏迷,經診治發現,小馬原來是有先天性頸椎融合畸形疾病,10個月後小馬不治死亡。

  究竟誰該為小馬的死埋單呢?小馬父母認為,小馬生前的單位、旅遊公司和遊樂設施經營方華僑城(歡樂谷為華僑城旗下産業)都要為小馬的死負責,遂一齊把三方都告上了法庭,索賠167萬餘元。

  昨日,此案在深圳市中院二審開庭。

  女工秋遊

  坐"過山車"後昏迷死亡

  根據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小馬是惠州時代電池有限公司的員工。2007年12月,該公司向員工發出秋遊通知,員工可以從深圳歡樂谷、番禺百萬葵園、龍門溫泉三條旅遊線路自選一條,並免費參加。

  同時,惠州時代電池有限公司和惠州市青年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簽訂了《廣東省國內旅遊組團合同》,委託旅行社組織其員工旅遊。

  2007年12月17日14時許,小馬來到深圳華僑城歡樂谷旅遊公司處遊玩,在乘坐過山車後1分鐘出現昏迷、四肢不能動彈的情況,被送到醫院救治。

  在深圳的醫院治療到2008年9月30日,小馬被轉往陜西寶雞市人民醫院繼續救治,但終在同年10月25日死亡。

  死者雙親

  為女兒討百萬元賠償

  事發後,小馬所在單位、旅行社和歡樂谷所屬的深圳華僑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都給予了小馬一定的經濟幫助,但是三方對賠償責任分配等事項無法達成一致。小馬去世後,其父母將三方一起告上法庭,索賠醫療費、誤工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67萬餘元。

  一審開庭時,三被告均稱自己沒有任何過錯,不應對小馬的死負責。

  死者公司:

  遊樂場應判斷遊客狀況

  小馬所在電池公司稱,單位組織旅遊的程序都是合法的。歡樂谷應該確保其遊樂設施不會對消費者造成傷害,且不能將判斷自己身體是否適合過山車項目的義務強加給消費者。

  華僑城:

  遊客疏忽身體情況

  華僑城公司表示,歡樂谷的遊樂設施完好,也盡到了告知遊客乘坐遊樂設施應該注意的事項。小馬顱底畸形、寰枕融合及頸7胸1融合畸形(一种先天性頸椎融合畸形疾病),但遺憾的是小馬疏忽了自己的身體狀況並參加了過山車活動。

  旅行社:

  無權限制遊客遊玩

  旅行社稱自己沒有過錯,不應對小馬的死亡承擔任何責任。他們認為小馬進入遊樂場後,旅行社無權對其進行管理,更無權限制其遊玩娛樂項目。

  一審:

  三被告分擔民事責任

  南山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並不能證明任何一方對涉案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三被告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分擔各自民事責任。

  法院認為,小馬父母依法可獲得的賠償總額為103萬餘元,並酌定:用人單位惠州時代電池有限公司承擔20%的民事責任,支付20.7萬餘元;旅遊組織方惠州市青年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擔35%的民事責任,支付36萬餘元;遊樂設施經營者深圳華僑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擔45%的民事責任,支付46萬餘元(上述賠償額均含三被告已墊付費用)。

  二審:

  除華僑城外三方均上訴

  一審判決後,除了華僑城公司沒提出上訴外,小馬的父母、電池公司和旅行社均不服,向深圳市中院提出上訴。目前,此案仍在審理中。

  知多D

  什麼人不適合玩過山車?

  坐過山車很刺激,很多年輕人都喜歡,但一些特定人群是不適合玩過山車的。

  首先,有高血壓、低血糖、心臟病的人群不適宜玩過山車,年紀大的老人和不超過1.4米的小孩也不適合玩過山車。其次,頸項曾受傷的人和頸椎脊間盤有問題的人不適合玩過山車,因為過山車會産生強大的反衝力量,會導致頸部有問題的人受傷,嚴重甚至會頸椎斷裂。

  什麼是公平責任原則?

  民法通則第132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基本條件主要為:當事人雙方都沒有過錯;有較嚴重的損害發生;不由雙方當事人分擔損失,有違公平的民法理念。公平責任原則彈性較大,賦予了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