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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健全 器官非法買賣已成産業鏈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0日 07: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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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8日,江蘇省南京市雨花臺區檢察院以非法經營罪批准逮捕了販賣人體器官的犯罪嫌疑人蘇東偉。據悉,這是南京市破獲的首例組織販賣人體器官案件。

  非法買賣人體器官的猖獗已引起國家有關部門重視。衛生部18日表示,將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人體器官移植專項整治行動。這項活動將持續到2011年年底。

  "濟南賭鬼"組織賣腎

  20歲的張傑是吉林省吉林市人,2009年因工作失誤造成損失,需要向公司償還8萬元。

  2009年10月,張傑在網上與網名為"濟南賭鬼"的蘇東偉相識,並在他的勸説下,打算賣掉自己的一隻腎來償還欠公司的錢。

  自那以後,一直到2010年5月,張傑都跟著蘇東偉,先後到濟南、上海、北京、南京等地與患者進行腎"配型",但沒有找到合適者。2010年7月下旬,蘇東偉通知張傑説,找到了一個配型與其一樣的浙江溫州患者。"當時他説好給我6萬元的。"張傑説。於是,張傑急忙趕到溫州見患者。由於溫州做不了此類手術,半個月後張傑與患者一同來到南京,患者住進了南京一大醫院。

  2010年8月27日,在醫院手術室,張傑將自己的右側腎臟摘除給了患者。同時,他的銀行卡裏多了4萬元,而不是原來説好的6萬元。張傑出院時,患者家屬為表示感謝,又給了他5000元紅包。

  雖然"供體"張傑只拿到4萬元,但作為"仲介"的蘇東偉卻從患者手中拿到10萬元。

  與張傑一樣成為蘇東偉手中"供體"的還有陜西人陳江和寧夏人趙強。

  2009年,陳江因父親生病借錢住院,急需還債。於是,他在網上找到一家經營人體器官的買賣公司,並在河南鄭州做了身體檢查和腎臟配型檢查。2010年5月,這家公司的人叫陳江聯絡蘇東偉,並來到南京。"當時我們談好一隻腎5.5萬元,到了8月,他説有合適的配型了,但由於一項檢查不合格扣了5000元。"陳江説。2010年9月18日,陳江在河南項城的一家醫院做了腎摘除手術,但蘇東偉只給了他4萬元,説還有1萬元算是向陳江借的。

  趙強是2010年6月在網上認識蘇東偉的,當時説好每只腎6萬元。同年10月25日,趙強被蘇東偉送到江蘇徐州一醫院做了腎臟摘除手術。手術當天下午醒來後,趙強發現手機上的信息顯示,自己銀行卡中的錢越來越少,只剩3萬元。後蘇東偉打電話説他借用3萬元。

  2010年12月,曾因作為"供體"住在一起而相識的張傑、陳江和趙強等人來到寧夏銀川,準備發展銀川的人體器官買賣市場,又苦於沒有啟動資金而無法付之行動。他們聯合起來向蘇東偉要錢,但蘇東偉卻遲遲不還錢,於是他們就向南京警方報了案。

  經過艱苦的偵查,2011年3月5日,南京警方在濟南將蘇東偉抓獲歸案。

  器官非法買賣已成産業鏈

  據蘇東偉供述,現在全國器官非法買賣已成為産業鏈,大概可以分為四類:供體、養供體的仲介、找患者的仲介、安排手術的仲介。

  以腎器官買賣為例來説明,供體就是賣腎的人。養供體的仲介就是給供體提供居住的地方,給供體提供吃喝,並負責供體的配型。找患者的仲介就是負責找需要腎移植的患者。安排手術的仲介就是在患者和供體都找到之後,安排醫院給他們做手術。在這些人當中,還有一些沒有本錢養不了供體,又沒有能力找到患者和安排手術的,只能做一些牽線搭橋的作用,這些是純仲介。

  據介紹,他們尋找供體一般是在網上的QQ群裏面。記者在網上搜索關鍵字"肝腎源",招募"供體"和"推銷"器官的廣告難以計數。"22至30歲之間,體重120至170斤之間,身高170""以上"是大多數廣告中提出的"供體"標準。甚至有廣告還承諾提供"供體"與患者的親屬關係證明,而且與醫院關係良好,能夠通過倫理審查。這些廣告以門戶網站的個人空間或博客、小網站廣告帖為主要發佈渠道。記者隨機點擊一些鏈結,僅有極少數網頁因涉及不合法內容而被刪除,公開叫賣器官在網上大行其道,網站審核無疑形同虛設。

  在本案中,蘇東偉先後取網名"濟南賭鬼"、"重頭再來"、"如此簡單"和"迷惘的黃"。從2008年3月到案發,蘇東偉通過這種方式共找到12至13個供體,最後配型成功的有七八個人。

  法律不健全,醫院管理有漏洞

  在我國,器官移植實踐始於20世紀60年代,技術與規模都得到迅猛發展,如今已經成為臨床手術數量僅次於美國的器官移植第二大國。我國器官移植的供體來源主要有三種,死刑犯捐獻、親屬間活體移植以及腦死亡和傳統死亡之後的自願無償捐獻者。

  而器官移植的供體不足是個世界性問題,在我國顯得尤為突出。據了解,我國由於缺乏可供移植的人體器官,每年只有1%左右的病人能夠實現移植願望,"這為器官非法買賣提供了足夠大的市場空間。"一位醫院的業內人士説。

  "人體器官非法買賣之所以如此猖獗,與我們的法律缺失和醫院管理有漏洞有很大關係。"辦理此案的檢察官説。

  首先是法律的缺失。禁止人體器官買賣是國際通行法則,如日本的《器官移植法》規定了非法出售人體器官罪、從事人體器官買賣仲介罪以及為獲利而非法為他人實施器官移植罪等多項罪名;美國法律則規定,如果患者需要器官移植只有兩種選擇:要麼在政府網站上登記排隊,等待死者捐獻器官;要麼接受自己仍在世的親人或朋友的捐獻。我國法律也禁止人體器官買賣,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對違反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明確了行政處分、限期整改和處罰等條款,但迄今沒有刑法意義上的人體器官買賣罪名。"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我們只能以非法經營罪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定罪。但非法經營罪處罰較輕,與器官買賣的社會危害性不相適應。"檢察官説。

  其次是醫院對"供體"的身份審查有漏洞。根據我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活體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捐獻人的配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有證據證明與捐獻人存在因幫扶等形成親情關係的人員"。據辦案檢察官介紹,由於各醫院在審查身份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漏洞,使得一些"供體"能夠冒充病人的親屬提供器官。因為醫院只需患者和"供體"提供身份證、戶籍證明和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即可完成審查。但對於假身份證、假證明等,醫院並沒有能力辨別真假。在本案中,張傑就是通過一張假身份證冒充是患者的表弟,通過了醫院道德委員會的審查而進行了腎移植。而陳江和趙強,則是在一些小醫院甚至社區醫院進行腎摘除手術,他們連假證件都不需要辦就可以進行手術。\